新建及改扩建城市道路 交付使用5年内不得挖掘
29.12.2016 19:35
本文来源: Syd.Com.Cn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 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不得挖掘。
将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规定,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市、区两级计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同时各挖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项目,形成当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区级管理挖掘计划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特殊情况需论证后调整挖掘计划,调整后不得超出原计划的10%。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二是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最后,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新建、改建、扩建的交付使用未满5年的城市道路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标准3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禁挖期内挖掘施工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标准2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如果因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挖掘抢修,并同时通知市、区监管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并交纳道路相应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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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2016 19:35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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