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需公示 滥收费必退还

20.12.2014  16:24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沈阳以地方法规形式对小区配套建幼儿园,幼儿园滥收费、禁止虐待、体罚学龄前儿童等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下月起施行

  民办幼师职称待遇向中小学教师看齐新建小区需配套建幼儿园

  焦点1公办幼儿园比例逐步达60%以上

  截至2013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幼儿园972所。其中,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291所,仅占幼儿园总数的30%。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稀缺,远远满足不了适龄儿童入园的需求,“入园难”的这一民生问题亟待解决。

  《条例》规定,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比例应当逐步达到60%以上。

  焦点2未配套建园的新小区不予审批

  在沈阳市不足1000所的幼儿园中,由于学位紧张,班型设置的规模参差不齐,一些幼儿园未能达到相关建设标准,尤其是农村幼儿园发展更加滞后,一些适龄儿童处于无园可入的状态。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建设、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区幼儿园设置不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空置楼宇、校舍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焦点3收费需公示滥收必退费

  《条例》规定,公办幼儿园执行政府定价,按幼儿园的分类登记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政府指导价收费;其他民办幼儿园按办园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在园儿童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滥收费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焦点4保障师资待遇缴纳保险

  目前,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普遍较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未得到妥善解决,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幼儿教师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流失现象较严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在园儿童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

  《条例》规定,幼儿园举办者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进修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焦点5学前教育经费占比达8%以上

  在地方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中,学前教育经费没有单独列支,而且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偏小,学前教育缺乏基本的财政保障。

  《条例》规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应达到8%以上。学前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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