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代金券被冒领4S店不管了

10.03.2016  16:14

  案例一:轮椅破损伤手药房退货赔偿

    范女士于去年4月在鞍山市铁东区良心药堂购买一台轮椅,使用时被轮椅座底的部位划伤右手。范女士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支付医疗费,遭拒。鞍山市消协经过调查,认为此轮椅在设计上存在缺陷,消费者使用中也有过失。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见,药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医药费。

  消协评析: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案例二:酒店瓷砖半夜掉落受惊住客获赔难

  2015年8月,天津市消费者刘先生及家人入住葫芦岛津港商务酒店,睡到半夜刘先生和家人被一声巨响吓醒,原来卫生间里掉落两块墙壁瓷砖。酒店提出减少房费和几张早餐券以补偿,刘先生不接受。葫芦岛市消协多次与酒店经营者协商,但酒店坚持原来的处理意见,不接受消协调解,消费者投诉未果。

  消协评析:《消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三:买到假小米手机获三倍赔偿

  消费者张某在锦州市内和平路手机卖场花费900元购买了一部小米手机,后怀疑该手机不是正品,与经销商交涉,但被拒绝。张某遂前往小米手机北京总部,申请对该手机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手机系冒用小米商标,并出具了鉴定书。

  锦州市古塔区消协认定该部手机系仿冒小米商标,经营者也承认了该事实,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退还900元,并赔偿消费者2700元。

  消协评析: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该行为属于欺诈。

  案例四:衣服被洗坏干洗店需赔偿

  消费者马女士在铁岭开原市奥莱特洗衣店干洗一件新买的白色棉服,取衣服时被告知衣服洗串色了。

  马女士要求商家赔偿吊牌价999元,经营者不同意。后经铁岭开原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给消费者赔偿500元,衣服归消费者所有。

  消协评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五:“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区别大

  消费者王先生到本溪市南芬建材店选购装修建材,当日与店主达成购买意向,王先生交付500元,同时在清单上标注了“定金500元”的字样。时隔一天,店主告知王先生,由于看错销售价格,原定每平方米58元的地板不能出售,若要继续购买,就得加钱,王先生拒绝。店主提出退500元定金。王先生仍不同意。

  消协评析:本溪市南芬区消协认为,虽然是由于店主个人疏忽看错了地板价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终店主同意按原定价格出售地板。

  案例六:购买定制商品落到纸面有保障

  范先生在营口汇达广场的威尔凯撒楼梯品牌店订做了一套楼梯,与其之前约定的规格不相符。但商家坚持自己是在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才通知厂家生产的。经过营口市消协调解,最后,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的责任,重新安装新的楼梯。

  消协评析:楼梯属于定制商品,由于不能当场验货的特殊性,只能通过图纸或者设计图来判断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所以在交款时双方一定要再三确认,且在合同上将要求具体化,并由经营者签字或盖章。

  案例七:声称翻倍返现金拿到钱就赖账

  2015年1月,丹东市元宝区康泰源健康服务中心以回馈和答谢新老朋友的方式邀请老年消费者参加讲座。主讲人在讲座过程中,向老人们推销多种产品,并称当日交钱,次日返还,并翻倍发现金红包,交1份款的,获得100元红包,交2份款的,将获得200元红包和一盒酒(2瓶)、乌木项链等礼品。第二天活动方告知不予返钱。

  案例评析: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八:经营管理过失不应由消费者承担

  2012年6月,辽宁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奔驰4S店)以发放汽车保养代金券的方式进行促销,消费者傅女士在该店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销售顾问章某称该店代金券已发放完,签写了一张两万元代金券的欠条,待公司发放时再通知傅女士前来领取。

  2015年6月傅女士向省消协投诉,4S店并未兑现承诺给予她两万元代金券。4S店解释傅女士曾做了两次保养,4S店未收取任何费用,只要求傅女士签字。

  傅女士第三次给车做保养时,被告知原销售顾问章某以傅女士的名义领取了2万代金券,除支付傅女士两次保养的4000元外,剩余的1.6万元被章某挪用,目前章某已离职。

  傅女士要求4S店继续承担1.6万元保养服务,被4S店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省消协再次与4S店沟通,4S店仍不做任何回复。

  消协评析:依据《消法》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应当按照约定或承诺履行义务。

  案例九:从4S店买的新车为啥已保养两次

  2014年6月,消费者刘先生在锦州东风汽车4S店购买东风风神家用汽车一辆,价格8.888万元。2014年11月去4S店做首次保养时,4S店称该车首保已做过了,消费者看到电脑记录显示在2013年该车做过两次保养。消费者认为买到了二手车,商家有欺诈行为,2014年11月28日投诉到锦州市消费者协会。

  经锦州市消费者协会多次沟通调解,2015年2月12日经营者同意赔偿消费者1万元。

  消协评析: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案例十:路过美容院被拉进一次就存五万多

  刘某逛街时被丹东市振兴区伊诗丹美容店的服务人员引导进店。刘某做淋巴排毒体验和中医拔罐,被店员游说后,在该店购买产品及接受相应服务,共存入52304元。几天后,刘某感觉上当受骗,要求退款无果。丹东市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丹东市消协调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退还消费者51000元。

  消协评析: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案例十一:健身中心停业消费者维权难

  2015年12月11日,以邓女士为代表的75名消费者集体来到营口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菲尼斯健身会馆财富店,在没有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停业,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营口市消协多次被该健身中心法人代表告知店内装修,不久正常营业,而后该经营者电话关机,由于无法联系上经营者,消协调解只能终止。

  消协评析:本案中,消费者在该健身会所办理了预付卡,支付了钱款,但经营者擅自停业,使消费者不能正常健身,钱款也难以索回,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月宏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床垫商品质量比较试验结果显示

  近三成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多款产品甲醛超标严重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月宏报道昨日,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此前进行的床垫商品质量的比较试验报告,结果显示,近三成床垫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多个试验样品存在充斥垃圾棉、甲醛含量超标现象。

  其中,标示沈阳市舒昕床垫厂生产的,标称舒昕商标的1200mm×1900mm×40棕纤维弹性床垫甲醛释放量和缝纫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超过标准近一半。

  标示沈阳市凯欣沙发床垫厂生产的,标称好心情商标的1000mm×1900mm棕纤维弹性床垫,醛释放量、缝纫、卫生安全三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甲醛释放量超过标准近一半,而且内芯使用废旧海绵、废旧材料。

  标示沈阳红星盛家具厂生产的,标称金宝王商标的1200mm×1900mm弹簧软床垫,卫生安全要求和缝纫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内芯使用废旧制品,而且有杂物;

  标示沈阳梦洛美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可梦可美商标的1200mm×1900mm×100弹簧软床垫,卫生安全要求和缝纫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内芯使用废旧制品,而且有塑料编织物;

  标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威斯登堡床垫厂生产的,标称威斯登堡商标的1200mm×1900mm弹簧软床垫,卫生安全要求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内芯使用废旧制品,而且有塑料编织材料、有秸秆、壳等杂物;此外,还有9个样品缝纫不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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