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晚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 生娃后仨月内办生育登记就赶趟

02.07.2015  16:29

7月1日起,初次生育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生育登记,不用先“要指标”了。户籍为本省的初次生育夫妻,在办理生育登记时也可以不用提交婚育情况证明,采用个人声明的方式。

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简化下放生育手续的通知》,在生育登记审批时间、审核权限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等方面进行了放宽和简化。

生育登记即新出生人口登记,是夫妻俩在生孩子时必须要做的登记项目。根据2003年的《辽宁省办理生育手续的有关规定》条款,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需要先到各自单位或村(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持该证明及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医学妊娠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要指标”。符合条件再生育的夫妻,也需要先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生育登记。

自2014年3月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至2015年5月末全省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新增2.5万份。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个人情况的认定方面增加了程序,夫妻在办理时经常会出现提供材料多、开具证明难的问题,此次《通知》就相关程序进行了简化。

变化1:生育登记在生育前后进行都可以

此次放开了生育登记、审批的时间。初次生育或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可在计划怀孕时进行生育登记或审批,自主安排生育,也可在怀孕或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后进行登记的,必须在生育后3个月内进行。

变化2:生育登记审核户口所在街道就能办

下放生育登记审核权限。其中,初次生育登记权限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下放到居民委。符合再生育审批的,由市卫计委下放到县  (区)办理。

同时,审核、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权限,由区、县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到乡镇  (街道)办理。今后,市民再办理生育登记审核、独生子女证可以在户口所在街道办理了,不用再跑各区的审批大厅。

变化3:初育夫妻婚育证明改为“个人声明

通知》规定,户籍为本省、且属于初次生育的夫妻,不再需要提供单位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可以个人声明。2012年以后,在本省进行了初次生育登记的,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夫妻双方均属于初次生育,证件齐全且声明事项与“辽宁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基本信息一致的,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给予生育登记。

户籍为外省,在办理初次生育手续时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也可以个人声明。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辽宁人,初次生育时就不用到单位开具婚育情况证明了。夫妻中有一方不是辽宁人,且回户籍地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困难的,就可以采取个人声明的方式办理生育登记。

同时,户籍为本省,居住、工作在省外,仍可根据需要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变化4:领独生子女证不需要婚育情况证明

通知》规定,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发给;2012年前办理初次生育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

变化5:生育手续、独生子女证可委托办理

对于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生育  (不包括个人声明)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的情况,《通知》规定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