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组织开展第二批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工作

15.06.2017  01:18

 

  为贯彻《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培养树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把创建活动抓在经常、融入日常,抚顺市民委组织开展第二批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工作。 

  此次评选分为宣传评选、申报推荐、审核验收、命名授牌四个阶段。评选范围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6+1”的基础上,扩展至社会团体。要求参评单位符合《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的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中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外,要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有长远发展规划,在开展宣传教育,为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做好事、办实事上有充分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等。努力把评选过程转化为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过程,转化为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营造全社会共创共建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