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19.09.2017  19:21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通知明确,将我省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和160元,达到每人每月400元和500元,较原有特别扶助金水平分别提高47%至48%,每年每个人达到4800元或6000元,夫妻双方达到9600元或1.2万元。

  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增支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各地目标人群数量、省规定的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负担人口所占比重等因素确定。市、县(市、区)财政要追加安排财政预算,尽快分配下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确认工作,确保在12月31日前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将特别扶助金发放至每一个扶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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