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可罚30元

07.04.2017  10:53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近日,《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不得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不得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森林资源未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未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人统一的、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属国家一级公益林的情况,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

  此外,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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