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血检每增30毫克可增一月拘役

13.01.2016  12:10

   省高法新增15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发布 具体数额取代“情节严重”“数额较大”

  酒驾血检每增30毫克可增一月拘役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110毫克/100毫升之间的,将作为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起点,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个月拘役;

  校车一旦超员在额定乘员40%以上或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每增加10%,增加一个月拘役;

  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备降或返航,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发布,包括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等15种犯罪有了更为细化的量刑指导意见,“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将被具体数额所取代。该细则已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解读

  为何是这15种犯罪

  辽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刘开武介绍,新增罪名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案件数量。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近几年来收案数量均为我省前10名。其中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危险驾驶罪共收案2757件,排名第四;容留他人吸毒罪共收案1980件,排名第六;信用卡诈骗罪共收案688件,排名第九。

  第二,我国刑法法条表述往往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数量或情节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未予明确。本次罪名选择另一个标准是所涉罪名都有相关司法解释,确保量刑依据准确、合法。

  第三,保障民生。当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相关犯罪也呈上升趋势。2015年全省基层法院共受理环境污染罪27件4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2件52人,明显多于往年。此外,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明确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参照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省高院对新增罪名明确了具体入罪标准。

  比如危险驾驶罪,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50%以上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为入罪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为5000元;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标准;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九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轻伤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