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等15种犯罪有了“量刑尺”

13.01.2016  09:58

  □本报记者/赵建明 刘 乐

  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入罪的入罪标准是多少?如何依法细化量刑幅度,判决时该怎么考虑?

  1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正式下发了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在全国省级法院范围内率先增加危险驾驶罪等15种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使我省适用量刑规范化罪名达到30种,适用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80%以上。

  1月12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细则(二)》的制定背景、过程、主要特点及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发布。今后法官量刑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套用该细则,从而最大限度减少人为主观因素。

  15种犯罪大多涉及民生

  2015年4月1日,省法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范了故意伤害罪等15种常见、多发犯罪的量刑标准,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此次公布的15种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不仅案件数量多,而且绝大多数涉及百姓生活。包括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污染环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据统计,危险驾驶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近几年来收案数量均为我省前10名,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罪也明显多于往年。此外,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涉民生案件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实施细则(二)》也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进行了量刑规范化。

  明确具体入罪标准

  “我国刑法法条表述往往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数量或情节标准,对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未予明确。”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刘开武表示,“本次罪名选择另一个标准就是所涉罪名都有相关司法解释,确保量刑依据准确、合法。

  据介绍,《实施细则(二)》对新增罪名明确了具体入罪标准。比如危险驾驶罪,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50%以上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等情形为入罪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为5000元;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标准等等。

  此外,本次新增罪名的量刑档次划分,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和治安状况,在严格依法的同时,适度结合审判实践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比如,近年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一直不统一,此次则结合我省各地法院审判实际,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规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十人次以上,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量刑。

  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和 《刑法修正案(九)》相继出台,省法院也做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比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抢夺罪入罪标准除了“数额较大”,还新增加“多次抢夺”,为此,省法院对抢夺罪入罪标准增加“抢夺次数三次以上的”作为量刑起点。

  新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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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入罪标准节选

  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10毫克/100毫升之间入罪,每增加3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追逐竞驶超过最高限速50%以上入罪,每增加25%,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或者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的入罪,每增加10%,可以增加一个月拘役。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或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可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