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三)

23.02.2017  21:40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 

  本报分三期予以转发,今日刊发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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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制实施后

  环保部门

  如何实施环境监管?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基础制度,待制度完善后,对企业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均将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因此今后对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

  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就是对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通过对企业自身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台账记录的核对来判定企业是否依证排污;同时也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实测,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应做出说明,未能说明并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对有违规记录的,将提高检查频次。

  环保部将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依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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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实际排放量

  如何确定?

  实际排放量是判断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证排污的重要内容,也是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污染源清单等工作的数据基础,确定实际排放量的基本原则是以“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具体如下:

  企业自行核算为主:环保部门制定发布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既指导企业自主核算实际排放量,又规范环保部门校核实际排放量,同时也可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参考。实际排放量核定方法采用的优先顺序依次包括在线监测法、手工监测法、物料衡算及排放因子法。对于应当安装而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以及数据缺失的情形,在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中,制定惩罚性的核算方法,鼓励企业按规定安装和维护在线监测设备。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环境保护部正在按行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频次、因子、方法、信息记录等要求。企业根据许可证要求,按期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定期申报、公开。

  环保部门监管执法为准:采用同一计算方法,当监督性监测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与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线监测、手工监测等核算的实际排放量不一致时,相应时段实际排放量以监督性监测为准。

  公众社会监督为补充: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技术规范以及企业实际排放量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密的除外),公众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对认为存在问题的进行核算、举报,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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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证排污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按证排污,如:

  ①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将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②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该法同时还规定,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中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放以及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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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厂超低排放

  应当怎么申领许可证?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行为,以电厂超低排放为例,如果按照当地环境管理要求,企业依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企业如自行承诺实行超低排放,许可证当中除了核定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外,还要载明超低排放的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具备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或管理要求等,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时,除了对照许可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落实情况外,还要对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检查。

  确能达到超低排放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环保电价、减征排污费和税收等激励政策。

  超过许可排放要求的,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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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

  与排污权交易

  是何关系?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但不能简单以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差值作为可交易的量,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深度治理,实际减少的单位产品排放量,方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此外,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要确保排污权交易不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许可证中载明,环保部门将按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放量进行监管执法。

  国家对排污权交易将另行出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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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要建设

  全国统一的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建设全国统一的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是本次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又一项重点工作,该平台既是审批系统又是数据管理和信息公开系统,排污单位在申领许可证前和在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均应按要求公开排污信息,核发机关核发许可证后应进行公告,并及时公开排污许可监督检查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通过建立统一平台,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规范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全国排污单位向同一个平台提交排污许可申请和执行材料,并全过程留下记录和数据,可有效规范排污许可的实施。

  第二,统一的许可证信息平台建设可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数据的统一管理。一是为每个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实现唯一编码,二是将每个企业内部的各主要污染物排放设施和排放口进行唯一编码,三是为实现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污染物排放数据统一创造条件。

  第三,统一平台可及时掌握全国污染物排放的时间和空间分布情况,有利于区域流域调控,为改善环境质量打好基础。

  同时,为了减少投资和重复建设,允许地方现有的排污许可信息管理平台接入国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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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要统一排污许可证编码?

  排污许可证编码如何构成?

  建立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是推动固定污染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固定污染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是建立全国污染源清单的重要技术支撑。因此,在排污许可制顶层设计方案中很早就提出要实现排污许可证编码的统一。

  目前环保部已经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的制定,按此规则排污许可证的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物处理设施编码、排污口编码4大部分共同组成。

  固定污染源编码与企业实现一一对应,主要用于标识环境责任主体,它由主码和副码组成,其中主码包括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位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副码为4位数的行业类别代码标识,主要用于区分同一个排污许可证代码下污染源所属行业,当一个固定污染源包含两个及以上行业类别时,将对应多个副码。

  生产设施编码是指在固定污染源编码基础上,增加生产设施标识码和流水顺序码,实现企业内部设施编码的惟一性。生产设施标识码用MF表示,流水顺序码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治理设施编码和排污口编码由标识码、环境要素标识符(排污口类别代码)和流水顺序码3个部分共5位字母和数字混合组成,并与固定污染源代码一起赋予该治理设施或排污口全国唯一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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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排污许可证的

  管理过程中

  如何发挥公众的作用?

  排污许可制强调信息公开——

  一是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全过程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开展,因此要求企业在申请前自行信息公开、政府在核发后发布公告,目的是让公众知晓哪些企业持证排污、知晓企业排污应当履行什么环保义务。

  二是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公布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执行报告等,目的是让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

  三是政府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目的是让公众及时掌握企业守法情形。

  通过多阶段、多层次、多主体的信息公开,让公众和社会知晓企业执行排污许可的情况,更有利于公众对无证排污、超证排污企业的监督,方便公众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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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部需要出台的规范

  主要有哪些?

  为保障排污许可制度顺利实施,规范和指导企业、地方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执行和监管,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范性文件明确排污许可制配套技术体系构成、实施范围、实施计划等,解决许可证核发与监管过程中的程序性、内容性要求等,包括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等;

  技术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统一并规范排污许可证申报、核发、执行、监管过程中的技术方法,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各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编码和许可证编码标准、信息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数据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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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如何自行填报

  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制度设计,始终把减轻企业负担放在首位,尽量细化排污许可申请表的内容,增加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重点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安排。

  第一,企业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是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进行,在平台申请程序的设计中,我们将不断积累和完善各行业排污许可数据库,包括主要生产设备、产污环节、治理措施等,并逐步建立下拉式选择菜单,供企业填写申请表时进行选择,既方便企业填写,又有利于全国统一。环保部门还将制定发布系列技术规范,供企业、环保部门、社会公众共同遵守,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填报的随意性和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对于石化化工、钢铁等大型复杂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填报,但企业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企业应当根据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企业排污许可的专业人员,逐步提高企业申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技术水平。

  稿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来源:(沈阳日报  本版统筹: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制图: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