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昨发布2014年度9大案例

16.04.2015  15:11

沈阳中院昨发布2014年度9大案例

涉及刑事犯罪、劳动争议、遗嘱继承等社会热点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评选出的2014年度9大案例。

据介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共受理各类案件24356件,审结22255件,同比分别上升22.4%和24.3%。

根据法院内部规定,经合议庭自荐、庭长与主管院长审查、审判委员会委员半年和全年的两次投票、最后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2014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评选出10件案例作为2014年度“优秀案例”。其中,刑事案例3件,民商事案例6件,执行案例1件,涉及刑事犯罪、劳动争议、遗嘱继承、物业服务以及执行异议等多个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示范性和创新性。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其中九个案例相关情况。

案例1

代书遗嘱没被认定  老人房产咋分

案情:邹老先生夫妇去世后,在沈阳市铁西区留下了一套价值25万元的房子,由四名子女中的老三居住。另一套房子由老四居住,但对于该套房子的价格,四名子女出现分歧,两人认为价值50万元,另两人认为价值45万元。

四名子女因对继承一事没有达成协议,起诉到法院。老四提供了一份律师出具的见证书,内容为邹老太将那套价值未统一的房屋留给老四继承。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老四提供的律师见证书形式上应为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的正文既有打印部分,也有手书部分,只有立遗嘱人的手印而无立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上没有注明代书人,见证人签名部分只有律师的盖章,没有见证律师的签名。该见证书中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老四提供的光盘为制作代书遗嘱的过程,影像中只有立遗嘱人一人出现,既不能证明立遗嘱时的客观情况,也不能证明见证人的身份状况。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的相关规定,所以该光盘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法院一审判决,老三居住的房子归老大继承所有,其一次性给付另外三人房屋折价款各56957元,并支付老四垫付的丧葬费等;老四居住的房子四名子女按份共有,各享有25%的份额。二审法院还加判老大老二老三给付老四垫付的购房款3.3万元。

法官点评:《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中遗嘱人应该在遗嘱上签名,即亲笔书写上自己的名字,且仅有这一种确认方式。我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将签名作为遗嘱人确认代书遗嘱的唯一方式,而其他的形式并未被纳入。摁手印虽然也是遗嘱人亲为,但并不是签名。而且手印不易为外人所明辨,一旦立遗嘱人去世,很难确定遗嘱上其手印的真实性。因此,遗嘱人以只摁手印,未签名的方式所立的遗嘱一般无效。

案例2

小区电梯坏了  谁该负责维修

案情:2008年,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辽宁某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对物业共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2010年,物业公司委托沈阳某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2011年,电梯公司出具报告称,小区的电梯基于设计及安装原因存在安全隐患,并提出解决安全隐患的方案,合同到期后,电梯公司不再为小区电梯提供维护保养。

2011年10月,房产公司承诺,电梯已运行正常。12月,小区1号楼4部电梯经检测不合格,之后被查封,不能使用。在政府相关部门主持调解下,房产公司和小区物业各自维修两部电梯。

2012年,辽宁某电梯安装销售有限公司维修2部电梯,开发公司支付安装维修款318000元。

于是,房产公司起诉物业公司要求支付电梯安装维修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电梯属于物业共用设施,因此应由物业承担涉案四部电梯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在电梯交付物业后出现故障,且物业在管理、养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由物业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物业公司支付房产公司电梯安装维修款318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很多住宅小区的电梯已进入老旧化状态,这种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已经或即将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健康,但我国法律法规却对此情况没有规定,所以明确老旧小区存在安全隐患电梯的维修责任承担主体,对我们今后的审判裁量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案例3

罐车司机起诉要加班费

案情:2011年,冯某应聘到某集团沈阳建材有限公司当罐车司机,上24小时休24小时,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期间,公司冬季停工曾安排冯某休息。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批复,准予建材公司搅拌车司机、泵车司机、铲车司机等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复有效期为至2012年12月31日。冯某起诉建材公司要求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费。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冯某在单位的上班时间并不全部是工作时间,其等待任务的时间成本所产生的效益在计件工资中得到体现,即其主张的所谓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费”已经包含在其所得到的计件工资中。法院一审判建材公司给付冯某2011年6月2日至2013年10月15日节假日加班费2244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追索加班费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审判中的热点。用人单位虽未经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性质符合综合工时制的特点,且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其加班费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可酌情按综合工时制计算该劳动者的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对于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完成的劳动成果,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部分(一倍工资的)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调休方式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案例4

杀妻后自杀  男子“自首”获轻判

案情:2013年7月24日11时许,孟某在家中和妻子王某发生口角,将妻掐死,然后自杀,但是没死了。26日5时22分,警方接到有人投湖自杀的警情到达现场时,孟某已被人救起。被警方询问投湖原因时,孟某称其将妻子杀害,之后详细交代了杀妻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孟某的行为符合形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琐事引发,孟某认罪悔罪,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判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官点评:“形迹可疑型”自首中被告人的投案行为与典型的“自动投案”自首相比具有被动性,将此种情形也视为自动投案,是刑事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侦查成本与诉讼效率三者之间博弈的结果。

案例5  上诉人朱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例6   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例7  申请再审人汪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原审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某锻造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8  沈阳祥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广宇异型塑料门窗制品厂、陈冬宁申请复议案;

案例9  被告人徐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贷款、票据诈骗、合同诈骗、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