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暖气不热 “测温留证”最紧要

04.11.2015  09:39

   供暖纠纷咋维权?两个“维权不当”案例告诉您:

  暖气不热 “测温留证”最紧要

  家里暖气不热,该如何处置?沈阳日报从市法院选取两个维权不当案例,拒交采暖费、闹供暖单位均不可取,申请测温才是正道。11月2日,市法院立案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供热单位未能按时入户测温的,用热户可向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入户测温,其检测结果可作为退费依据。

   案例1

  协商退费供暖经理动手打人

  2014年3月3日9时许,某区供暖经理李某与用户费某因供暖退费问题产生纠纷。费某称:“家里暖气不热,我多次找李经理,他一次次为难我,让我找锅炉房班长签字、测温。那个班长说,不达标去了也没用,再说没有李经理发话,他们也不能去。我又回去找李经理,他说不走程序不行,你爱找谁找谁去。我被他推来推去,最后只能拉着他不放。”结果双方发生撕扯,费某眼部受伤。费某把李经理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虽李某否认打伤费某,但庭审中李某自认与费某争执,费某用头撞他,他用手推费某头部,足以说明双方之间存在肢体接触,且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费某所受伤害系其他原因所致,费某伤情无法排除与李某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认定李某作为侵权人,应赔偿费某身体受到伤害所产生的损失。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费某近9000元。

   案例2

  拒交采暖费不停供也要担责

  沈阳市某热力供暖公司为于某房屋供暖。自2008年至2014年,于某一直没有缴纳采暖费,被告到法院。于某称:“供暖公司的供暖不好,屋里的温度很低,去年我家的自来水管都冻坏了,冬天家里阳面屋室内温度才16度。由于没有交取暖费,我没有办法要求测温。我只能用拒交采暖费来对抗供暖公司。”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供暖公司在于某以其拒交采暖费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其应在合理期间采取救济措施。事实上,供暖公司一直没有对于某采取停供措施,亦不起诉催要采暖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2008年至2012年期间的采暖费可酌情减免,法院酌定为全额的40%。2013年至2014年采暖期的费用于某同意全额支付,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于某补交采暖费5400余元。

   不测温后果很严重

  市法院立案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以往住户如果因家中暖气不热告到法院,住户必须证明室温不达标,并不需要供暖企业证明室温达标。但住户自己测的温度并不能作为证据,邻里、社区证明也属于间接证据,甚至是公证处测量温度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由于住户面临举证难,很少有胜诉的案例。但是2013年出台的《沈阳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际上改变了对住户举证不利的局面。

  《规定》明确提出,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运行时间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用热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用热户诉求后2小时内入户实施测温,不能按时测温的,应当向用热户说明情况并与其约定时间。用热户两次以上提出测温诉求,供热单位未能按时入户测温的,用热户可向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入户测温。用热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或者供热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测温的,由区供热办按照室温检测的方法规定进行入户测温,其检测结果可作为退费依据。

  此《规定》不但保证了供暖企业测温有行政部门监督,从法律上讲,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供暖企业。供暖企业必须证明室温达标才能不退费。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