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要为遭受家暴妇女建庇护所

04.08.2015  07:32

  记者张颖关艳玲报道 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该《条例》过了最后一道关,可以施行。

  据了解,沈阳市现有妇女366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0.3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如,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对于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还有欠缺,政府对贫困妇女体检的资金投入不足等。为此,《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补充和细化了上位法的要求,使得沈阳有了地方性妇女保障条例。

  随着母乳喂养观念的普及,近年来社各界曾多次呼吁广泛设立母婴室,然而现实情况不容乐观。中国儿童卫生保健疾病防治指导中心主任戴耀华表示,无论单位还是公共场所,母婴室目前的设立仍然缺乏。

  对此,《条例》提出了多项照顾女性特殊需求的规定,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措施。

  夏天,公共场所的“咸猪手”往往让很多女性困扰。根据中科院此前的一项随机调查显示,逾八成女性曾在公共场合遭遇性骚扰。 《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公交、地铁、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针对家庭暴力,《条例》特别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本人单位、丈夫单位求助。这些单位接到求助请求后,应当及时救助、调解,不得拒绝、推诿。另外,特别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此外,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妇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

  《条例》还规定,在市和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应当不低于提名人数的28%。女性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领导成员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应当适度提高。应当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指标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