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场所将设母婴室 让喂奶不再尴尬

05.08.2015  08:18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针对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难以满足妇女特殊需求的现状,《条例》明确:机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设立女职工哺乳室。

  焦点1困难资助

  困难家庭女生

  高中阶段享资助

  为保障特殊群体女生的受教育权,《条例》规定,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性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焦点2健康检查

  每两年组织低保妇女

  免费检查一次乳腺癌

  为了保障特殊困难女性的健康,针对女性宫颈癌、乳腺癌高发,早期发现后治疗效果显著的特点,《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女性等特殊困难群体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焦点3公共设施

  车站设母婴室

  单位设哺乳室

  随着母乳喂养观念的普及,近年来社会各界曾多次呼吁广泛设立母婴室,然而现实情况不容乐观,无论单位还是公共场所,母婴室目前的设立仍然缺乏。

  为保障女性的特殊需求,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卫生间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和大型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在其管理或者经营的适当区域内设立母婴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女职工更衣室,为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焦点4妇女保护

  立法制止性骚扰和家暴

  涉及个人隐私应保密

  《条例》规定,公交、地铁、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予以保密。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妇联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庇护场所,为其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焦点5法律援助

  妇联应帮经济困难妇女

  获得法律援助

  《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时,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市和区、县(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的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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