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烟花爆竹下月7日开始销售

23.01.2018  12:00

  昨日,“鞍山市201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正式出台。今年我市城区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将控制在95个之内。销售时间为2月7日至3月2日(农历腊月廿二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2月8日至3月2日(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五)。

  我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由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负责。市内城区、开发区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由鞍山市日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日杂公司)负责,各县(市)烟花爆竹的批发销售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负责。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布置在空地上。根据我市人口分布和烟花爆竹销售实际情况,我市2018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将总量控制在95个之内。其中铁东区不超过33个,铁西区不超过22个,立山区不超过26个,千山区5个,经济开发区4个、高新区5个。

  城区、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由市日杂公司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销售、统一管理。零售网点负责人必须是市日杂公司职工;零售网点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A级、B级烟花爆竹;禁止经营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和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及内筒型组合烟花;禁止经营各类假冒、伪劣产品。禁止将零售点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零售点经营许可权,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018年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2月7日至3月2日(农历腊月廿二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2月8日至3月2日(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五)。

  春节期间,我市安监、公安、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在进入城区主要路口设卡,防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市内城区、开发区。重点查处辖区内占道和走街串巷流动式及露天农贸市场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李震 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