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新民网、搜狐网]辽宁划分计划生育“新人”与“老人”

11.07.2016  22:07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卫生计生部门提出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享受“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了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明确了计划生育中“新人”与“老人”的划分及相应的政策。

  2016年1月1日为“新人”与“老人”时间节点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关于做好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我省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的2016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也就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法定生效时间,这一时间节点前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适用老政策,称为“老人”,时间节点后的称为“新人”。

  对时间节点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已经享受或应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且时间节点后没有再生育的“老人”,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等老办法继续执行已有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

  对于“老人”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按照有关规定继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继续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继续实行“直通车”一年发放一次;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按《条例》规定由地方财力解决,相关机构发放。

  对于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有工作单位的,由职工退休时所在的单位发放;与企业等单位解除或脱离劳动关系在社会退休的,按照规定省级及以下的由同级财力统筹解决,社保机构代为发放;没有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由当地财政支付,相关机构发放。

  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条例》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各地要督促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3月23日后办理登记和生育的夫妻可享增加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待遇

  在时间节点前,即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并且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获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通知》要求,全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特殊家庭特别是失独家庭基本情况,保持必要的联系,开展社会关怀工作,便捷地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服务。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待遇,农村一个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也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时间节点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即“新人”,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休补助费和各种优先优惠政策,也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老人”中的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予退还;2016年3月23日,新《条例》公布实施后,我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生育的夫妻,按照《条例》规定,分别享受增加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