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环保目标责任党政领导或被追责

08.04.2016  15:40

  日前,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未完成环保目标责任状,沈阳各区、县(市)党政领导或被追责。

  党政领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实施终身追究制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沈阳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市、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办法》规定,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机构和党委、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未完成环保目标责任

  党政领导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

  (四)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指标的;

  (五)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区域环境准入政策,或者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供热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

  (七)本行政区域内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九)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主要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同时,《办法》规定,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区县党政领导

  挤占挪用环保专项资金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区县(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领导阻碍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企事业单位领导有环保责任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由党委和政府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成员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或者使用、转让淘汰的工艺、设备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

  (三)指使、授意或放任企业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导致超标排放的;

  (四)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五)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授意下属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七)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经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

  (八)擅自挪用上级拨付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环保职责列为党政领导考核内容

  《办法》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和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职责履行不力或者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办法》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市管干部决策不当

  致生态破坏或被免职

  日前,沈阳市委办公厅和沈阳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沈阳市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市管领导决策不当致生态环境破坏的或将被免职。

  据了解,《办法》旨在为全面加强沈阳市环境保护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市实际而制定的。《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负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

  《办法》规定,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内容包括: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

  (二)管辖区域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三)管辖区域年度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办法》规定,对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市环保局组织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市管领导班子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形成本地区(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的专题报告,报市环保局。

  (三)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组织对市管领导班子和市管干部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价认定并形成认定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绩效考评办。

  

  已经进行环境责任审计的市管干部,审计结果纳入其环境保护工作评价认定报告。

  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的;

  (二)管辖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因决策不当导致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四)环境保护责任审计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

  

  依据《沈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考核期内存在其他被责任追究情形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未公开环境污染信息

  领导将被追责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未依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未按规定查处群众举报或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问题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移送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

  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  李海英    宏坤制图、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