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贴片广告不明示 观众可退票

04.12.2016  20:0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  一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映前广告十几个,一部电影《海洋奇缘》广告涉及房产、银行、婚庆、汽车等各品类,沈阳一位观影者抱怨:“饿着肚子想来看场完整的电影,却坐在那儿先看了5分钟广告!”

  而来自相关部门的数据显示,2015年影院不含贴片广告的映前广告市场规模突破18亿,覆盖人次达6.89亿。“影院的映前广告收入在影院整体收入的占比大约为2%-5%左右。”这些,大多数都是在未明示的情况下,消费者被动产生的,很多都占用了消费者的正常观影时间。

  “我们不是花钱来看广告的!”沈阳这位观影者的抱怨代表了很多人的心声。当下,短的三五分钟,长的要达到20分钟,越来越长的影片开头广告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昨日,沈阳、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西藏、陕西、大连、厦门、青岛、深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西安、昆明等36家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与中国消费者报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共同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消费者组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为此,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同时,37家消费维权单位呼吁,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享有退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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