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10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29.12.2017  13:00

  在对沈阳、大连、鞍山、营口4个市开展省级督察的基础上,12月13日至22日,省委、省政府成立两个联合督察督办组,相继对丹东、本溪、铁岭、辽阳、抚顺、葫芦岛、盘锦、锦州、朝阳、阜新10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督办。

  此次督察督办的内容主要围绕各市《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情况,以及中央环保督察组驻地督察期间转办的群众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展开。联合督察督办组在各市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对各市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信访案件档案进行调取、查阅;对省领导包抓重点整改任务及群众举报重点案件等整改任务现场进行核查;对督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各市市委、市政府进行沟通、交流和反馈。

  根据督察督办情况,各市市委、市政府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整改工作部署和本地区整改工作安排及进展总体情况良好,均成立了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整改方案,召开了全市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部署会议,对各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压实责任、细化措施、跟踪问效。各市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环保相关问题,制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有力地推进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

  联合督察督办组建议各市,要积极探索解决难点问题的整改举措。及时分析整改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论证克难措施;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境保护及协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资金统筹力度,确保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要加快推进整改工作进度。按照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本年度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梳理,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任务。要提高整改工作精细程度。对照整改措施进行自查并扎实整改,进一步补充证明材料、完善整改档案;特别是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要按照销号标准严格把关,做到结果清晰、处理到位、证据充足,确保案件无续访、不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