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10月召开

24.09.2015  12:31

26名参加人中含11名消费者 市民可网上报名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孙笑天)广大市民关注的供热价格调整终于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沈阳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召开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公告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听证会拟于10月下旬召开,现征集听证会参会人员。

消费者参加人自愿报名

随机选取产生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召开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第1号公告显示,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26名。其中:消费者11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4名,经营者2名,专家学者2名,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7名。

除了参加人,本次听证会还设立旁听席5个。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旁听人在听证会上不进行发言。旁听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物价局。另外,本次听证会邀请不少于6家新闻媒体参加。

记者了解到,11个消费者的名额中5人是网上自愿报名、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6人是通过社区推荐的方式产生。报名者需要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居民。报名者需要是供热用户,了解沈阳供热价格等相关情况。同时,报名者得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能力,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同时,报名者要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在关于听证会的第2次公告中,需要公布报名者的姓名、职业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加人由市人大和市政协推荐,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等参加人分别由相关部门推荐或聘请产生。

旁听人采取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时要采取随机选取方式产生。旁听人需要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居民,能自愿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即日起至9月27日

登录沈阳市发改委官网报名

您是否也想参与听证?根据规定,报名时间截至9月27日。报名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网站(http://www.sydrc.gov.cn/)下载相关《报名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并在邮件主题中填写“热价听证”。

沈阳市物价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158号

咨询电话:88577806 88577809

6类费用不得计入供热成本

此次采暖费能降多少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热成本的变化。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辽宁省物价局为规范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印发了《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了供热定价成本构成、供热定价成本核定等内容。

办法》中特别提到,六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三)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如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四)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等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等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虽与供热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六)其他不合理支出。

供热定价成本该如何核定?

辽宁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指出,原辅燃料费用按对供热经营者定价成本监审年度审核的消耗数量和加权平均价格核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

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计提;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标准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另外,与供热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入,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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