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万元买辆二手奔驰车 没及时过户惹来一场官司

21.12.2017  08:09

  沈阳市于洪区的吕先生出资30多万元购买一辆二手轿车,因没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险些造成财物全失。12月19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并提醒广大购买者,在购买二手车时,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轿车买来还没过户就被查封了

  2016年12月,吕先生获悉来某手中有一辆开了二年多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要卖,遂与来某取得联系。这辆轿车是2014年6月购买的,登记在霍某名下。2016年11月来某出资32万元购买到手,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经双方研究,最终双方签买卖合同,约定交易金额为32.3万元。12月19日,吕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来某支付了32.3万元,并取得了车辆及机动车登记本、行驶证,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4月底,吕先生拿着相关资料准备到车管所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发现这辆轿车在3月13日时被法院给查封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来,原车主霍某、牛某拖欠了袁某本金200万元,利息按二分五计算。借款到期后,霍某没有偿还。今年2月27日,袁某将霍某、牛某起诉到法院,并申请法院查封了霍某名下的财物。因此,这辆没有过户、登记在霍某名下的车辆就被依法查封了。

  今年5月8日,经法院调解,霍某、牛某和袁某达成协议,约定分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张某等六人承担连带责任。调解后,霍某等人没有履行调解书,袁某申请对查封车辆予以强制执行。见状,吕先生吓坏了,紧急来到于洪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解除对这辆轿车查封,法院受理后作出驳回异议裁定。

  无奈之下,吕先生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将相关人员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对车辆查封,确认与来某买卖车辆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车辆归其所有,由霍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对此,袁某表示霍某与来某及吕先生之间的买卖关系与自己没有关系,霍某等人拖欠自己钱款,依法查封了霍某名下车辆,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打官司才要回没更名被查封的车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审查本案的首要条件是,吕先生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如果享有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1、吕先生主张对案涉车辆享有物权,袁某认为车辆登记车主是霍某而非吕先生,无法证明吕先生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来某提供《机动车交易协议书》、银行转账明细证明与霍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吕先生提供《机动车销售合同》、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明与来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可以认定霍某将案涉车辆转让给来某,来某又转让给吕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吕先生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取得占有车辆,在来某与吕先生之间,车辆的物权变动生效,案涉车辆归吕先生所有。

  2、关于车辆没有登记到吕先生名下,能否排除袁某的强制执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在袁某与霍某的借款纠纷中,袁某只是一般的债权人,袁某享有的一般债权无法对抗吕先生的物权。另外,吕先生购买案涉车辆的时间早于袁某申请保全的日期。再者,通过现有的证据,也无法确认霍某处理车辆的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综上所述,应当停止对案涉车辆的执行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判停止执行,确认来某与吕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车辆归吕先生所有,霍某协助吕先生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沈阳晚报、沈报融媒主任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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