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开办企业仅需3.5个工作日

25.12.2018  09:13

  民企招聘会上人头攒动

  中国民企500强在沈宣布

  民企招聘会在沈举行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2019年年底前,90%以上省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实现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全部配备项目管家,“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发展中的困难。

   商事制度改革:90%以上省级行政审批将实现网上办理

  《意见》提出将一般性经营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5个工作日内,2019年6月底前,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内。推广“互联网+政务”,2019年年底前,90%以上省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省市县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等投资运营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对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军民融合: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省内重点军工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技术,推广可转民用的军用先进技术,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付款、退税、资质办理等流程;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

   国企改革:与民营资本合作不限领域

  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筛选一批优质项目、优质企业,引进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引进民营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项目服务:所有规模以上企业配备项目管家

  到2019年年底,实现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全部配备项目管家,“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发展中的困难。对政府拖欠工程款、未及时供地、优惠政策不兑现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政府诚信评价体系。

  税收优惠:困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不超过3个月

  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用工成本:

  对稳定就业企业给予稳岗补贴

  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各为0.5%)的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8月31日;对积极稳定就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物流成本:

  民营企业可自建电力设施

  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与发电企业交易,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电量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电力设施;取消电力容量恢复使用检测费;降低省级及以上园区、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办电成本30%;大中型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80天,小微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25天。

  符合辽宁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

  到2020年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以上,进出口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将民营企业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融资支持:

  对首次发行上市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对民营企业给予引导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支持,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各地区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等创新型债券;省财政对首次发行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辽宁、新三板挂牌、科创板挂牌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融资担保: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再担保体系

  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再担保体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再担保风险补偿,重点支持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鼓励省担保集团会同银行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

   风险化解:

  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将纳入信用“黑名单

  省担保集团安排3亿元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转贷扶持资金使用费率参照市场平均费率下浮50%;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纳入信用“黑名单”。

   金融环境:

  设立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平台

  设立政府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企业税收、工商、社保、水电费等信息;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

   创建品牌:

  建立共享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

  引导民营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省财政给予奖励;建立开放共享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鼓励各市支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采购支持: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可申请融资

  各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中小微民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预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省担保集团通过增信提高单笔合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上浮30%,担保费率不高于1.5%。

   人才服务:

  小微企业专业人才培训可获补贴

  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流动。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专业人才需要培训的,所需培训费用按培训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补贴;吸引域外辽商回辽投资兴业,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贴。

   开拓市场:

  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

  100%补助展位费

  组织民营企业参与江苏、北京、上海等地对口经贸合作;对民营企业在申请境外专利、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予以90%的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展位费予以100%的补助支持;小微企业和其他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100%和80%的补助支持;对新备案且有进出口额和纳税记录民营企业的开办费予以一定资金支持;对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量部分予以一定奖励;对民营企业开展海外并购、境外资源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和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的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和资源基地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保函业务。

   数据平台:

  建立小微企业名录系统

  建设完善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建立定期发布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关注小微企业生存状态。

   自主经营:

  不得无故要求企业停工停产

  清理有违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不得违法违规罚款。在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

   涉法问题:

  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制定出台《关于依法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改进方式方法;加大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接访制度,加强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和办理。

   政策保障:

  对诚信示范民营企业开通绿色通道

  《意见》要求各市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培育和提升、优化民间投资环境、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实行台账管理;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

  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同时,对诚信示范的优秀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方月宁


(责任编辑:田晶) 作者:方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