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政府法制工作成果三十年回顾

21.11.2014  19:14

三十年来,政府法制工作紧紧围绕辽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加强政府立法、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为辽宁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 依法行政工作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依法行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紧紧围绕《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结合辽宁全面振兴实际,精心组织,分步推进,创新机制,加大力度,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纲要》颁布以后,省政府成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任组长,分管省长、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2010年对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全省各市县政府及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每年省政府都召开常务会议,听取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2005年至2012年,先后召开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全省依法行政暨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全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会议,省长、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分别到会讲话,对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安排部署。省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向省人大、省政协汇报依法行政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

纲要》颁布以后,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这是省政府制定的推进依法行政第一个五年规划。2010年,在认真总结第一个五年规划的基础上,又制定了《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辽政发〔2010〕10号),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3号)。2011年,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在全国较早以省委省政府文件下发《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辽委发〔2011〕17号),将推进依法行政纳入省委工作重要议程,有力推动了我省法治政府建设。

(三)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载体建设

为深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结合辽宁实际,开展了四项专题建设活动。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开展“依法行政基层年”活动,并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介绍经验。2007年,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47个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县乡政府法制建设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17号),对基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开展“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年”活动,完成了《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的相关制度建设。2010年至2012年,分别开展“依法行政深入推进年”和“法治政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巩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果,2011年底,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省级依法行政示范点达标验收标准》,对原有示范点和新申报的示范点进行重新审核确认。2012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命名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辽政发〔2012〕47号),确定并命名60个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四)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建设

围绕行政行为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化、具体化,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出台《关于推进依法决策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决策咨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为完善行政程序,先后制定《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等法规规章;为加强行政监督和问责,先后出台《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政府规章。经过努力,我省基本构筑起“决策到实施、管理到服务、程序到实体、权力到责任”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保障体系。

(五)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检查考核

2009年,省政府制发了《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省政府239号令),将依法行政纳入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省政府部门目标考核。省政府对省直各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各市政府的依法行政考核在省对市的绩效考核中所占分值和权重逐步加大。考核中注重引入外部评价机制,2011年邀请180名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对省直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评议打分,扩大考核的公众参与度。几年来,我省采取各种方式坚持开展依法行政检查,2005年、2007年、2010年先后请省人大、省政协领导带队,对市、县、乡(镇)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也多次组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对各市县依法行政情况进行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纲要》颁布以来,省政府先后四次召开表彰大会,对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能力建设

全省各级政府普遍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常务会议学法、定期法制讲座等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开展依法行政集中培训。《纲要》颁布以来,省政府多次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袁曙宏副主任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等有关领导,以及应松年等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来辽宁作报告和法律讲座,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五年来,全省共举办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班512期,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万多人次;组织3万多名公务员参加了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对全省15万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依法行政培训和考试。

(七)加强推进依法行政的宣传指导

2009年,省政府法制办设立了依法行政指导处,负责对基层政府及部门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和考核等工作。2010年,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编辑出版《辽宁依法行政工作简报》,刊登与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总结推广推进依法行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充分宣传、交流、指导和推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现已编辑17期。2013年,为更好地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新要求,将《辽宁依法行政工作简报》改版成《辽宁依法行政工作》,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加大信息容量。2013年,编辑出版《国内法治动态》,为省政府领导及时提供法治建设的信息。

二、政府立法工作

我省政府立法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起步阶段。1983年6月省经济法规研究中心成立后,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当时经济法规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供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参考,政府立法尚处于逐步探索时期。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省政府立法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政府立法在全省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稳步推进阶段。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省政府立法逐步进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立法理念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立法质量明显提高。从2000年开始至2013年初,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共68项,制定省政府规章共137项。同时,省政府更加重视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实现了“立、改、废”的有机统一。

(一)政府立法形成辽宁特色

政府立法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地方特色,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是判断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省政府法制办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结合辽宁实际,以特色项目提升立法质量,多项立法在全国开创先河,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强烈反响,在保障和促进辽宁改革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根据辽宁国有大中型企业多的特点,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安全生产作为立法重点,先后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等20余件法规规章,对规范企业行为,搞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促进辽宁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二是根据辽宁大中城市相对集中、人口多、各方面管理任务繁重的特点,制定强化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30年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先后制订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30余件法规规章,有效地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三是根据辽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的特点,把保护环境作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先后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加强城市生活和工业垃圾的排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辽河流域水污染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根据资源管理亟待加强的特点,先后制定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制止乱采乱挖,杜绝资源浪费,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省政府法制办多年来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首先,率先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创设性法规规章。这类法规规章,不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属空白,而且在全国有地方立法权的省份也是首次制定,为国家立法和兄弟省市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参照。如《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针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对我省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各方行为进行了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对高速公路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难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制定了首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针对自然环境保护,制定了保障可持续发展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其次,在全国率先创设一些新的先进的具体法律制度。这是指我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为了结合我省实际,在全国率先创制的具体法律制度。这类具体法律制度的特点是明确、操作性强、富有我省地方特色。如2011年《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将“绿地控制线”这一概念写进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尚属首次。《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在立法中确定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企业必须为矿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理顺规范了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体制,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在立法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立法工作人员做了大量深入、具体、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使这些法律制度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产生了积极作用和影响,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二)政府立法重点适时调整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选准题目,抓住关键,为解决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服务,是省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省政府法制办从这一根本要求出发,想全局、抓重点,不断探索政府立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适时调整政府立法重点。200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法制办抓紧制定《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规章,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和谐辽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其中,《辽宁省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定》是我国第一部装备制造业立法,标志着省政府把装备制造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加快装备制造业向高端化发展、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发挥了极大促进作用。2009年7月,《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获国务院批准,为明确沿海经济带的发展目标、发展原则和发展重点,解决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了《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发展促进条例》,为促进沿海经济带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各项开发建设工作依法有序、全面深入开展。

(三)政府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省政府法制办始终坚持立法为民的宗旨,着力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立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2008年,随着《物权法》颁布实施,国家《物业条例》再修订,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的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反复修改审核、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召开有物业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开发商代表和专家代表组成的立法听证会,最终完成了《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贯穿了向民生倾斜的理念,吸收了省内外物业管理的实践经验,对物业管理活动中当事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细化,为有效化解我省物业管理中各种矛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居住是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了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省政府法制办于2012年起草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辽宁省省情出发,制定了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配与运营、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细则,同时规定了政府各部门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是我省建设和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规范。

(四)政府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省政府法制办十分重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促使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第一,科学制定立法计划。主要在两个方面做了进一步探索:一是贴近性,二是创制性。所谓贴近性,即指重点项目的选择要切合中心工作大局或者契合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领域和焦点问题。所谓创制性,就是从立法项目的选择到草案内容制度设计方面要有一定的首创性、突破性。在总的立法指导思想下,省政府法制办始终围绕关乎民生、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服务全省发展战略、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制度建设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立法计划,使一批保障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规规章及时出台,为实现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二,创新立法机制和方法。一是对政府重要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2006年,省政府法制办选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二是坚持公开立法、开门立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在制定立法计划时,坚持完善“立法公众动议机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起草过程中不仅仅听取政府机关意见,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立法征求意见实现了由单一模式向综合模式转变。2002年以来,所有立法项目的征求意见稿都在辽宁法制网上登载,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建立完善与民主党派和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组织的交流协作,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第三,探索立法后评估制度。法规和规章制定后,对实施后的立法效果进行评估,提高立法效率。

(五)区域立法协作机制初步形成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有着特殊的地理区位和相似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面临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共同任务。近年来三省经济、社会合作不断增强。但由于以往东北三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之间缺少沟通的常态化机制,各地制定的规章存在一些不协调甚至抵触的地方,东北三省在区域性法制协调方面的呼声逐渐升高。2006年7月,三省签署了《东北三省政府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并开展区域立法协作,开创了中国区域性立法协作的先河,《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和评论。目前,三省已经共同确定立法项目22个,合作领域日益广泛,合作机制愈加健全。协作以来的实践证明,立法协作好处很多,各省受益非浅。一是实现了立法资源共享,降低了立法成本;二是促进了立法质量的提高;三是有利于信息沟通,提供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四是开阔了视野和思路,拓展了立法参照系。几年来,我们与黑龙江、吉林两省先后就一些重要立法项目,分别采取了紧密型合作、半紧密型合作和分散型合作的方式,取得了重要成果。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工权益保护、突发事件应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重要立法项目,都是在立法协作框架下进行的。随着立法协作的广泛展开,东北三省还建立了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合作机制,在三省范围内,对行政处罚持异议的群众,可以进行异地投诉。这种在国家法制统一前提下创新立法方式,体现了立法区域特色,具有积极的引导和创新意义。

(六)政府立法注重立、改、废并举

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适时进行清理,是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新出台的有关法律要求,对我省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几次集中清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制的统一。1996年《行政处罚法》实施后,省政府法制办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于1996年至1997年对省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集中清理,使我省的地方立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基本上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按照“法制统一、非歧视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对省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使我省地方性法规基本符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2004年上半年,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进行清理。2010年,省政府法制办又对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过历时近一年的清理工作,共清理地方性法规118项。其中保留86项、修改28项、废止4项;清理政府规章207项,其中保留118项、修改61项、废止28项;清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4191项。此次清理活动被辽宁省省直机关工委评为2010年辽宁省“最佳实事”。2009年,为推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规定规章实施后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同时将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法制监督工作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和《决定》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主线,充分发挥政府法制监督作用。

(一) 完善配套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手段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1992年省政府出台《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第17号令),使我省成为全国最早将行政执法监督纳入法制轨道的省份之一。1995年省政府制发《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2010年又重新制定《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第241号令),形成了以《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为统领,以《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省政府第76号令)、《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第148号令)、《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72号令)、《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第252号令)、《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第253号令)、《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省政府第268号令)、《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省政府第273号令)、《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275号令)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为有效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支撑。我省加强监督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多次在全国会议上介绍。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获得新进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确立,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重复交叉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自1999年9月国务院批准大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开始,我省13个市、43个县全部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复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实现市、县城区全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省份。在开展这项工作中,还坚持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将相对集中领域向各类开发园区延伸试点,解决开发园区行政处罚主体资格问题,向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延伸,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为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正常开展,2003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2009年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委办、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法发〔2009〕10号),2011年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省政府第268号令)。与此同时,还重点推进了农业、文化、林业等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省政府法制办于2013年印发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

(三)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活动实现新突破

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省政府法制办在全省行政机关中开展了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保障、加强执法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文明执法活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省政府第253号令);认真做好案卷评查工作,2006年印发《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主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并于2012年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开展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分析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2012年制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275号令),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和精细化执法、三步式执法、全程说理式执法等行政执法方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和执法全过程公开等工作。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意见》(辽政办发〔2013〕2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规范文明执法活动。

(四)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

从2010年开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权力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集中3年时间,审核确认53个省直部门6225项行政权力、30个省直党群单位613项权力,严格运行流程并实现网上公开。为了依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制度,将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省政府法制办2011年提请省政府审议通过了《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第252号令),2012年会同省监察厅起草了《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省政府第273号令),在全国率先将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明确规定凡行政机关行使的所有行政权力,除依法保密外,必须公开;凡需公开的行政权力,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同意;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全过程进行监督。这些制度的建立,强化了政府法制部门在规范政府部门行使行政权力中的监督作用,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向乡镇延伸

行政执法责任制向乡镇延伸,既是规范乡镇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2006年以来,乡镇政府普遍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2012年,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辽宁省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文本》,梳理出乡镇政府的执法依据、明确了执法岗位,规定了以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评议考核办法、监督检查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责任制公示办法等7项制度并要求上墙公示,作为推进责任制工作的重点和检查是否开展责任制的基本标准。为有效推进这项工作,还将贯彻实施情况纳入了省政府对各市绩效考核内容。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发布乡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省级标准的省份。

(六)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力度加大

在全省行政执法部门中开展了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行政执法热点追踪活动”。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明察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对行政执法个案的监督。1999年,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省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2010年,省政府法制办又向社会公布了市县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热线。既加强对行政乱作为的监督,又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案必结、有错必纠。同时,加大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的追究力度,该通报的通报,该纠正的纠正,该取消执法资格的依法取消执法资格,并会同有关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中的深层次问题展开热点难点追踪,极大的弘扬了正气,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

(七)重点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针对行政执法领域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行政执法检查,通过纠正具体问题整改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或一个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职责。1999年,省政府法制办以省政府名义对《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999年至2000年,省政府还针对《法制日报》披露的盘锦大洼县进行酒类市场封锁和沈阳南二小食品批发市场执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大检查。2004年,省政府针对阜蒙县动检人员不规范执法案件,组织了以清理整顿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为重点内容的行政执法大检查。2013年,省政府法制办与省监察厅联合开展了《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和《辽宁省政务公开规定》两部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八)行政执法监督资源有效整合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于2009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的意见》,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规定了双方合作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强化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加大行政复议错案追究力度的办法和措施,并就定期召开会议、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和责任追究等达成了一致。建立这种合作机制,就政府法制部门来讲,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将加大对违法行政案件的处理力度,违法责任的追究得到有效落实;就纪检监察部门来讲,可以得到更多的案件线索,行政违法案件性质可以得到权威的政府法制部门的确认。行政执法监督合作机制实施几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作用,省政府法制办制定了《辽宁省行政执法社会督察员办法》,在社会各界聘请部分行政执法社会督察员,参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既扩大政府法制部门的影响,又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行政执法的积极性。

四、备案审查工作

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从源头上规范和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行政监督制度。1987年以来,备案审查工作始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以推进制度建设、规范化建设等六个建设为重点,以不断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改正率、合法率为工作目标,有力推动了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全省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效率、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实现了全面开展、规范运作、稳步进行和健康发展。

(一)不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法制化进程

为把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省政府高度重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管方面的立法工作。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0月下发相关文件启动我省规章备案工作。1991年1月,《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我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92年3月,《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将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1995年3月,《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省政府法制办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的相关职权。2002年12月,《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将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2010年1月,《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把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2011年12月,省政府修订了《办法》(第269号令),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大力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省政府法制办大力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建设,实现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一是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年度通报制度。为总结和有效指导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每年年初省政府法制办都要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搞好下一步备案工作的意见向全省进行通报,总结典型,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激励和督促行政机关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是实行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和按季公布目录制度。自2002年以来,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行经省政府法制办进行报备形式审查后将目录在《辽宁政府法制网》予以登记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制度。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年初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部门将其与登记目录进行核对,以发现有无漏报和瞒报情况。四是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全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按照《办法》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发文登记簿和有关文件、与报备单位工作人员座谈等方式,对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县区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政府以及下一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情况,汇总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六是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协查和咨询制度。省政府于2002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协助审查制度。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办法》的规定,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配合;认为需要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予以说明。省政府于2011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咨询制度。对报备内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力促进了我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使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三)不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报备工作运作机制。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需要各部门或者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对此,省政府法制办要求各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与发文的办公部门或者办公机构加强沟通,随时了解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情况,及时办理启动程序。发文的办公部门或者办公机构要及时向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提供相应数量的文件文本及相关材料,配合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做好备案工作。二是省政府法制办在内部实行“两次审查”、“三级把关”的审查工作机制。“两次审查”,即形式要件审查和实体内容审查。首先审查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报备,报备的材料是否齐全,份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报备格式。其次是重点对文件实体内容从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实施审查,其中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兼顾适当性审查。“三级把关”即实行承办人初审、处长复核、办领导审查决定的三级把关制度,切实提高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质量。三是认真实施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为主,专家和专业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参与的审查机制。省政府法制办经过不懈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了上述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不仅提高了备案件的审查率,而且提高了备案审查的质量,为有错必纠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不断完善备案监督体制

省政府法制办特别注重督促市县政府和省政府部门推进备案监督体制建设。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先后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充实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专业人员,逐步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全面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新局面。目前,全省“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备案监督体制已经建立起来。继省政府法制办于2009年设立备案审查处之后,沈阳、大连、本溪、葫芦岛等四市政府法制部门先后设立了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其他各市也都先后明确了相关机构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目前,省政府绝大多数部门也都确定了承担备案工作的机构与人员,一些部门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加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相关规定。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经贸厅、省文化厅等部门积极采取加强机构建设、建立相关制度等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备案工作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来的以备案工作机构和队伍为支撑的备案监督体制,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实施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效管理,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有效实施备案监督提供了切实保障。

(五)不断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是省政府法制办结合我省实施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制发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提出切实可行的备案审查具体操作办法。二是省政府法制办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使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的措施。如凡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的,均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表》登记存档;在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定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的,制发《限期备案通知书》,告知备案责任单位限期备案;对经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向制定机关发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议函》,责令自行改正或者做出情况说明。三是省政府法制办适时制发文件,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实施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0年,为适应《意见》实施的形势,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结合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11月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相关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进行界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公布、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环节的实施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备案格式。

(六)不断拓宽备案监督渠道

一是积极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2004年以来,省政府法制办受理了近20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审查,及时提出审查结论,书面答复提出申请人,拓宽了备案审查监督范围,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制的权威,受到社会的好评。2005年11月23日,《人民日报》以“‘红头文件’打架  公民有权发问”为题,报道了辽宁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做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称“辽宁的做法是一个有益尝试”。二是对在备案和公民提请审查以外发现的违法和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处理。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实施全方位监督提供保障,从2011年起,全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新修正的《办法》规定,开始对在备案、公民提请审查以外其他途径发现的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直接进行查处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七)不断加大备案审查力度

一是坚持有件必审原则,充分发挥备案监督作用。二是坚持“四性”一体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并重,实质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兼顾,实施全面审查。合法性审查侧重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越权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合理性审查侧重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影响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增强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是否存在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的规定。三是坚持有重点地实施审查。对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方面,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处理的文件重点进行审查,防止出现激化社会矛盾、导致重大行政争议发生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四是结合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的形势和任务有针对性地组织部署开展备案审查工作。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省政府法制办加大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2004年,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法制办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与省政府组织实施的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设定行政许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对违反《行政许可法》,擅自设定行政许可及增设年检的10件规章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发机关进行修改。

(八)切实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一是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近年来,除日常检查外,省政府法制办每年都组织相关人员,赴可能存在较多问题的地区和报备量较少的省政府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后及时制发检查通报,责令有关地区和部门就有关重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说明。二是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施严格考核。1999年6月将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2005年4月开始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采取动态评议考核方式。新修正的《办法》为了加强县级以上政府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每年省政府在对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实施的依法行政考核过程中,对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不到位的以及违反规定不报送、拖延报送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都予以扣除相应分值。三是不断加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下发相关文件对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和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适时进行一般指导。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个别重要问题面对面提出改正要求,及时进行个别指导。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12年,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总计向省政府报送备案2400余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的150余件,占备案件总数的6%左右。对这些文件,省政府法制办通过建议修改、责令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办法进行了处理。

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我省已经收到了明显的成效。表现在:增强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制止了违法或者不当抽象行政行为的继续实施;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提高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和政令畅通,保障了社会公正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切实提高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其更加有效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

五、行政复议工作

1990年9月,根据省政府辽政办发〔1990〕16号文件和第九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省政府法制办成立行政复议处。二十多年来,行政复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指导思想,贯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克服困难、真抓实干、认真负责,严格审理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努力把每件行政复议案件办成经得起司法审查和群众检验的“铁案”,有效化解了诸多行政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为更好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先后会同省公安厅、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及各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在社会和群众中的认知度。一是与辽宁电视台、北方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共同举办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竞赛、广播讲座;二是通过省电视台、《辽宁日报》、《辽沈晚报》、《辽宁法制报》等新闻媒介进行系列报道;三是借“9&#8226;29”行政复议法宣传日、纪念《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等重要时期,采取走上街头向群众发放行政复议法实用手册、宣传单、悬挂标语、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宣传。2009年,陈政高省长在《辽宁日报》发表了题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全面振兴辽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署名文章,为行政复议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宣传的不断深入,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能力不断提高;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的意识明显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观念及运用行政复议制度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为有效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

为推动和健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1991年1月《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10月《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省政府法制办牢固树立“靠制度规范行政复议行为,靠办案质量赢得声誉”的思想理念,结合辽宁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印发了《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辽宁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辽宁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辽宁省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内部程序规定》、《关于省政府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意见》、《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制定24种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等14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这些规章、制度和规定,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规定,严格规范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的每一环节,全方位、全过程规范行政复议办案行为,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和办案质量,增强了行政复议的严肃性、权威性,为辽宁省行政复议工作逐步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自1990年行政复议处成立至2012年底,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5600多件,其中省本级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608件。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的32507件,占案件总数的49.5%;撤销、变更、终止、驳回的24109件,占案件总数的36.7%;调解和解的1500余件,占案件总数的2.3%;其他1100余件,占案件总数的1.7%。回顾22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既克服了从复议机构成立之初的机构不健全、人员少、业务不精、制度不完善的实际困难,又解决了2009年后案件数量剧增、案情复杂、时间紧、要求急、标准高等客观难题,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审理案件,保证了案件审理质量,达到了领导满意、当事人满意,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示了政府法制部门公正无私的良好形象。

(四)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加强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为给行政复议当事人提供质证、辩论的平台,增强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信任感,给行政复议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帮助,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2004年1月制定印发了《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则》,《规则》明确规定凡涉及土地征用、土地确权及房屋征收等疑难案件均要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案件审理公开、透明。2009年至2012年,省本级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共召开复议听证会160余次。通过行政复议听证,一方面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权、认知度,群众比较满意,另一方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为及时正确审结案件奠定基础。

全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为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缠访、闹访的发生,201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于2011年制定了《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方案》,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一是在审理机制上,成立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复议案件;二是在案件审理方式上,采取审理和审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省政府所属各部门依法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交委员会议决。对各部门受理的一般性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权限由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制发行政复议决定前,将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三是在行政复议决定的决策权上,实行领导负责制。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不适当的,有权不予签批。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行政复议案件重新调查,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重新议决;四是加大对各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的指导力度。对各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

为确保行政复议工作上质量、上水平,行政复议处始终坚持把能力素质建设摆在首位,培养和打造过硬的行政复议队伍。一是紧紧围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坚持提高全体人员的能力素质常抓不懈。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展工作的同时,采取向书本学,熟悉掌握复议工作的制度规定,丰富业务理论,增强办案功底;采取同事间相互学,搞好传帮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学习方法,加强与兄弟单位的沟通与交流,工作经验日趋成熟。坚持每天一小时学习制度,重点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疑难案件。突出学习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重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坚持每个案件集体议,提高办案质量。通过学习,全处同志在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提高的同时,增强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二是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各级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能力素质和办案效率。22年来,行政复议处先后组织举办了20多期、2100多人次参加的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复议资格认证培训班。三是经常开展检查和调研工作,增强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对疑难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保证了行政复议案件准确、及时审结,有力推动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充分肯定。2009年2月,在国家召开的全国首次行政复议“双先双优”表彰大会上,我省1个先进集体和3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为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增添了动力。

六、行政应诉、法律顾问及仲裁工作

1990年9月,根据省政府辽政办发〔1990〕6号文件和第九十八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省政府法制办增设行政复议应诉处,同时对外挂省政府法律顾问处牌子(辽编发〔1990〕93号),2007年4月更名为行政应诉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职责,代理省政府行政诉讼事务,承办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事务,负责省政府法律事务咨询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同时,联系、协调仲裁机构。

(一)坚持行政应诉工作法律公正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

1.树立权力制约与人民利益至上的全新理念

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民告官”制度,标志着我国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初步建立。《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以往全省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高的状况,2000年省政府提出利用三年时间将行政应诉案件败诉率降至20%的目标。截止2002年12月底,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1825件,经各级法院审理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4094件,占全省应诉案件总数的19%,提前实现省政府确定的应诉工作目标。2003年至2007年,省本级应诉案件64件,仅有一件被确认违法。2008至2012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行政应诉案件13560件,省本级行政应诉案件161件,全部胜诉。另外,省政府法制办还积极协调各市政府与省、市法院的关系,定期与省法院交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效减少败诉率。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行政应诉败诉率的降低,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升了政府的法治形象,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2.推进行政应诉配套制度的规范完善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针对行政应诉工作法律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实际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全面开展应诉制度建设,促进应诉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先后建立了行政应诉案件备案制度、行政应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应诉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行政应诉办案规定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等制度。制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应诉工作的意见》。这些制度的建立,全面规范了行政应诉工作,保障了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质量,使行政应诉工作在合法、规范、高效、有序的程序中运作,为行政应诉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 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独有优势

1987年省政府组建了法律顾问组。1990年设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处”。2000年,省政府批准重新设立“省政府法律顾问组”,聘请法律专家、学者为省政府法律顾问,下设省政府立法咨询组和省政府WTO规则咨询组,其日常工作由设在省政府法制办的省政府法律顾问处承担。2009年12月设立首席法律顾问。省政府法律顾问组和法律顾问处以振兴辽宁,繁荣经济,强化我省政府法制建设为己任,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参加诉讼提供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发挥了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组织培训,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法制知识的学习

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以来,先后组织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理论等专题行政法制、WTO知识讲座和全省性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知识辅导,邀请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前来授课。经我办建议,省委、省政府要求在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干部培训课程中,普遍设立法律讲座和依法行政专题。2007年,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委党校、行政学院举办了四期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和培训班,共对543名市县政府领导和市、县(区)、乡(镇)法制机构人员进行了培训。省政府法制办与省行政学院长期合作,连续多年、每年两期举办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这对强化和提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树立辽宁依法行政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2.认真研究,妥善办理省政府涉法事务、代理重大诉讼案件

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参谋、顾问和助手作用,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搬迁、环境保护、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涉法事项,认真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一是适应中国入世,清理法规规章。自2001年10月开始,我省开展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共清理文件890631件(与贸易有关的270591件),省本级131402件(与贸易有关的11168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61件,政府规章196件,其他政策措施110405件。二是取得辽宁重大涉外诉讼案件的胜诉。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承办了省政府在美国被起诉的国际诉讼案并取得胜利。这是建国以来第一起中国地方政府在美国被起诉而胜诉的案件,是捍卫国家主权、不接受美国司法管辖取得的重大胜利,为国家和辽宁省挽回经济损失27.6亿美元。三是围绕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2008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建设辽宁沿海经济带、打造沿海经济强省的发展战略,办主要领导带队赴大连、营口、锦州、葫芦岛、盘锦、丹东六市十几个园区(开发区)进行深入调研,并赴天津滨海新区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的四个市学习考察,形成《乘势而上,实现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新突破——关于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调查》的专题调查报告,就解决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强力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上升为国家战略。同年,为推进“诚信辽宁”建设,办主要领导率调研组对浙江、江苏、黑龙江三省及杭、苏、宁、哈四市进行专题考察,在省内沈阳等三市和20多个省直部门调研。就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提出工作思路和建议,并建议将加快诚信辽宁建设写入当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得到省政府领导的肯定和采纳。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市需要由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下放的202项审批权限进行了集中清理,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对其中112项提出下放权限的处理意见。2009年初,围绕我省房地产业发展缓慢下滑的情况,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辽宁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2009〕 号),积极推动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省政府法制办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丹东边境口岸旅游开放的建议,获得批准,使关闭了六年的丹东口岸对朝开放旅游得到了解决。2010年,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全省“扩权强县”工作。由办领导带队组成三个专题调研组,赴广东、浙江、吉林三省六市进行专题调研。同时,抽调10多名业务骨干,全面了解44个县(市)要求省里下放权限的需求,对要求下放的876项权限进行分类整理,依据法律法规逐项审核,形成了503项权限的下放意见。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部署,由办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起草了《辽宁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取消了城乡户籍“二元制”结构,彻底打破了城乡户籍坚冰,加快了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2011年,根据省政府有关领导的安排部署,为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对建设“北京辽宁大厦”的指示,省政府法制办主要领导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专题研究合作协议合法性及相关事宜,多次修改完善合作协议和合作备忘录,依法约定有关大厦建设质量问题,规避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切实维护辽宁权益。

多年来,省政府法制办积极参与各项涉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切实做好法律论证,为领导依法决策提供了较高价值的参考意见。涉及国有资产、土地争议、房屋拆迁、企业转制、省政府户籍改革政策、省交通厅合同等重大项目、英巍良种猪场与皮炮高速公路建设纠纷、省属三家金融机构清算、金融公司清理、省属外贸企业转制等诸多社会热点问题。代理或参与处理了数十起经济民事纠纷案件,代省政府出庭数十次,有力维护了省政府的形象和权威,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3.建章立制,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005年9月2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05-2009)的通知》(辽政发〔2005〕28号),明确规定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2005年10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2008年10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36号)、2009年12月《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10年3月《辽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2010-2014年)》、2011年2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均重申了这一制度。截至2012年底,省和丹东、铁岭、盘锦、葫芦岛等市已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的规定,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实施,对推进全省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全省仲裁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我省仲裁工作起步于1995年。《仲裁法》公布后,省政府法制办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先后在全省14个设区的市重新组建了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员会在加强仲裁案件审理的同时,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和仲裁制度的规范工作,仲裁员守则、仲裁规则等一大批与仲裁制度相配套的规范相继出台,使仲裁工作制度更加完善,仲裁工作已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经过多年努力,仲裁员队伍已初具规模,基本上能够胜任日益发展的工作需要

1995年12月25日,辽宁省首家仲裁委员会——抚顺市仲裁委员会成立。截至1996年底,锦州、辽阳、鞍山、本溪、朝阳、大连、葫芦岛、营口、沈阳等市仲裁委员会先后宣告成立。1998年底,其他市仲裁委员会顺利组建完毕,全省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全部完成。1999年,我省建立了仲裁情况报告制度。全省已有11个市仲裁委员会实行了参公管理,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2000年协助省高级法院下发《全省法院学习贯彻仲裁法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解决了困扰仲裁工作多年的仲裁与法院案件管辖争议难题,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的充分肯定。2004年,沈阳、大连、丹东等5个仲裁委员会进入全国仲裁50强。在全国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大会上,我办获得“中国仲裁创业纪念奖”,我省有61名仲裁员被评为全国优秀仲裁员,居全国之首。

通过多年的实践,各仲裁委员会在观念意识上有了很大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仲裁工作已赢得广泛的社会信誉。通过不断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增强主动服务和接受监督意识,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仲裁案件,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深入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也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自《仲裁法》实施以来,在省和各市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仲裁事业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仲裁案件量和涉案标的额平稳增长。2004年,全省各仲裁机构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125件,标的额15.3亿元。2005年,全省各仲裁机构受理各类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案件2334件,涉案标的额42.96亿元。2012年全省各仲裁机构受理各类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案件3774件,涉案标的额36.47亿元。

七、机关建设

自1983年省政府法制办成立以来,办党组高度重视机关建设,先后成立了机关党支部、机关党总支委员会、机关党委、纪委等组织。在省直机关工委的指导下,在办党组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省直机关工委的党建工作部署,带领全办党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和文明机关,为推动政府法制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加强理论学习,创建学习型机关

机关党委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头脑,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定期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要求,实现了学习的制度化。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和报告、理论研讨、交流座谈、外出考察、参加培训等形式,保证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几年来,全办90%以上的党员干部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在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的同时,办党组高度重视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要求以理论学习的与时俱进带动业务工作的与时俱进,实现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齐头并进,在机关建设方面取得实效:一是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取得突出成效,党员干部不断向“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标准迈进。各支部严格落实机关党委制定的学习计划,把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结合起来。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度不低于6次,各支部、各处室组织理论学习不低于8次,并通过采取学习汇报交流会、《辽海讲坛》进机关等丰富多彩的方式,创新学习载体。二是下基层为民服务活动成效显著。党组成员、各基层党支部和各处室分别与贫困村、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乡镇建立了基层联系点,每个党员干部严格遵循“八个标准”:沉下去、知实情、真办事、增感情、受教育、转作风、长本领、升水平,下基层调研服务形成常态。

(二)开展“三讲”、“保先”教育,增强党组织生机和活力

1999年和2005年,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认真开展“三讲”教育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基层党组织坚持从学习动员抓起,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分析评议、整改提高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切实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思想发动充分、分析评议深刻、整改措施具体。在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的同时,还把开展“回头看”活动作为强化落实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系列教育活动,全办党员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员的党性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明显增强,工作干劲更加高涨,形成了“把心思凝聚到事业上,精力集中到工作上,功夫下到提高自身素质上”的良好氛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提高。

(三)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法制工作不断创新

2008年9月末至2009年2月底,在省委统一部署下,省政府法制办认真开展了学习科学发展观、践行科学发展观活动。一是成立强有力的学习实践活动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二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活动,进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研讨”。三是突出服务振兴主题,结合实际搞调研。四是坚持解放思想、观念更新,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五是认真查找问题,积极交流思想,增强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六是制定整改措施,建立责任机制,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科学发展的后劲。七是以开展“党员干部走进千家万户”实践活动为契机,密切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通过采取上述举措,学习实践活动得到了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肯定,领导小组编发的简报先后五次刊登法制办活动情况,面向省委常委的专报对我办主要领导牵头撰写的调研报告予以刊载,《辽宁日报》2009年3月5日对我办的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了报道。

(四)建立长效机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当先锋向党的十八大献礼”主题实践活动,确定创先争优“三比三评”目标,使目标绩效管理与创先争优、党建工作统一起来,形成了制度化的长效机制。近几年,省政府法制办每年都安排6到7名党员干部到国务院法制办、国家重点院校、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学习。针对年轻干部不断增加的现状,还分期分批选派年轻干部到县区法制部门锻炼,既培养锻炼了年轻干部,也支持了基层工作。

(五)深化反腐倡廉教育,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

为抓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党组主要领导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处室认真负责,坚持一级抓一级,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是开展以“治浮、治庸、治散、治奢”为重点的机关作风建设,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召开全办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会,传达中纪委、省纪委会议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党组领导做专题报告。三是组织收看反腐系列警示片和《苏联亡党亡国20年》等专题教育影像资料。四是开展“辽海讲坛——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请省直机关纪工委推荐的专家学者做讲座。五是全员参与读书倡廉活动。2012年,有两名同志的读书文章分别被省直机关纪工委评为一、二等奖。六是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按照省委、省纪委要求,对法制办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制定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了预防腐败关节点等,并抽调人员配合省纪委对53个省(中)直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运行流程图进行了审核确认。

(六)落实目标绩效管理,保障机关建设全面发展

由省直机关工委直接主抓的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对促进机关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省政府法制办对此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其他分管领导分工抓,机关党总支和秘书处具体抓。每年都按照机关工委的要求,组织制定法制办目标责任书,并在年初,与各处室、各单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分解表”,使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实现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对接。几年来,每个年度都较好地完成了目标绩效管理的各项工作,先后5次被评为“先进单位”;《实行权力公开运行,推动高效便民服务》被省直目标办评为2012年度最佳实事。2003年至2004年、2005年至2007年、2010年被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文明单位”。

(七)建设“三型”党支部,提高机关党建科学化水平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省直机关工委就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工作做了全面部署。机关党委按照上级安排制定了“三型”党支部建设工作方案及考评标准,同时还向省直机关工委申报了“三型”党支部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化”管理,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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