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工伤达成调解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5.12.2016  18:38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可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昨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哪些情况劳动者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条例》中规定6种劳动争议情况可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分别是: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到如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劳动争议,不收取费用。

  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调解通知,并在送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调解时间、地点。

  此外,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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