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道路5内年禁“开膛”

04.12.2016  20:06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刘桐)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等情况,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挖掘。

  日前,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通过《管理办法》将有效杜绝“马路拉链”。

  结合道路施工编制挖掘计划

  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管理办法》中规定,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道路挖掘单位要事先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再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全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工作,编制当年的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此外,今后沈阳道路挖掘将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通过实行计划管理和行政许可两道关口,有效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随意反复挖掘等情况发生。

  对路面恢复施工工程,如挖掘管沟的上、下口宽度,管线的敷设深度,以及应当采取的加固措施和回填程序等都提出要求。同时,挖掘恢复工程将实行相关质量保证规定,如保质期内出现沉陷、破损等问题,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及时修复。

  横断道路挖掘需在夜间

  未完工在5时前恢复平整

  施工现场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公示公告板等。挖掘和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积堆放施工材料,弃土做到日产日清等。如果挖掘和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管理办法》还规定:横断挖掘要在夜间进行,如果工程当日不能完工,要在次日5时恢复道路平整。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等情况,除特殊情况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新建、改扩建未满5年和大修后未满3年的道路,要按照管理权限向市或区政府申请,获批后还要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在禁挖期内挖掘施工,同样需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并缴纳规定标准2倍的挖掘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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