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六部门联合下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意见

31.01.2015  10:37

  1月30日,省科技厅传来好消息,为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对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明确提出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处置,处置收益归其所有。

  《意见》就完善我省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等方面推出七项新举措,具体包括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建立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改革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以前,省属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所得收益也要全数上交,导致其转化成果的积极性不高,也常因走程序耗费时间而失去市场先机。”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意见》中明确,辽宁省属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在成果定价上,高校和科研院所则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为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意见》提出,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分配中,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团队以及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奖励分配的比例则由各单位自行安排。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批准可以针对科技人员、专利发明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成果转化人员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等激励性措施。

  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省内转化率,《意见》还提出,科技成果应当首先在省(国)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则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措施实施后,将有利于建立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对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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