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客运集团一干部私吞公款等检察院人员到来并认罪

18.03.2015  11:25

  本报讯(华商晨报华商响网记者郑孝然)  沈阳客运集团处级干部贪污单位私设的“账外账”中的公款,当单位的财务人员被检察院带走之后,选择主动投案,并在办公室等候检察院人员。

  日前记者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名干部被认定为贪污罪,由于其主动认罪且赃款全部上缴,免予刑事处罚。

   处级干部占用“账外账”公款

  陈某,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自2012年3月起任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场站管理分公司经理、党支部副书记,负责本公司行政全面及财务管理等工作。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列支出、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多次将公司正规财务账外私设的账外账中公款予以占有。

  法院查明,2013年2月,陈某将公司的账外资金3000元用于春节期间给其亲属孩子的“压岁钱”。此后陈某多次用相同方式支取公款,分别用于支付自己与朋友的体检费用、支付朋友母亲葬礼的礼金、交付自己车辆保险费用、为亲属购买茶叶等用途,共计20858元。

  沈阳客运集团公司证明,陈某为聘用制处级干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自动投案并认罪被判贪污罪

  2014年3月24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沈阳客运集团公司场站管理分公司,并将该单位财务人员带走。

  证人郝某当庭证实,检察院人员离开后,陈某至其办公室,表示去检察院主动说明情况,郝某表示其先不用去,等检察院电话。当天下午,检察院人员来电话说让其在单位等。

  证人孟某当庭证言,当日16时许,已过下班时间,其在该单位值班室看到陈某,陈某表示检察院同志要来,他在此等候,后被检察院同志带走。

  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考虑其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且已将涉案赃款全部上缴,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判决陈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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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某,女,大学文化,2006年4月中旬,何某利用自己担任沈阳机车车辆铁道制动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长的职务便利,与时任该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的李某妻子共同在铁西百货购买两块单价为人民币11830元的欧米茄牌手表。其中一块手表被何某占有。后该款项经李某同意,以“厂部报销”、“厂部办公费”的名义签批核销,共计人民币23660元。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购表费用在该厂“小金库”中核销。

  法院认为,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吞国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其系坦白且已将涉案赃物上缴,判决何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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