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商发布18条“免罚清单”

17.05.2017  14:01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 昨日,沈阳市工商局发布《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

  第二批“免罚清单”共18条,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免予罚款处罚,但不免除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其他种类处罚,共7项;违反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条款,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不予处罚,共11项。

  这批免罚清单是沈阳市工商局对《免罚清单(第一批)》的补充。2016年,沈阳市工商局出台《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免罚清单实施以来,沈阳市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指导、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等方式处理企业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313次,对300余家企业给予了免罚处理。

  据沈阳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发布《免罚清单》的目的是让企业不会因为首次违反规定被罚,而是采取提示、警示、警告、信用公示等措施引导和强化经营者自律,通过市场的规则规范企业的经营,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沈阳市区域发展需要,免罚清单将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18类轻微违法行为

  1.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2.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3.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仅未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4.广告内容的虚假性超出一般审慎注意能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核对广告内容但无法辨明的

  5.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6.广告中单独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汉语拼音的

  7.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

  8.广告中单独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

  9.广告用语用字中出现错别字的

  10.广告中使用的手书体字等不易辨认,引起误导的

  11.广告中使用的成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2.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等与原形不一致的

  13.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4.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15.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已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

  16.经营者采取谎称降价或者以虚假销售方式销售商品,但已向受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的

  17.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

  18.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审查、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及发布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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