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来看辽宁公安16项新举措如何服务民企

21.12.2018  03:41
   

  12月19日,省公安厅传来重磅消息,在原有出台便企惠民系列服务举措基础上,再推出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16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支持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职责,为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省公安厅新推出的16项政策举措包括: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线索,充分调查、审慎立案;坚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执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妥善保管、及时处理民营企业涉案财物;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被监管人员行使企业管理职能;加大涉民营企业矛盾化解工作力度;建立完善警企联系机制;建立防假打假工作机制;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交管定制服务;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全面清理尚未办结的涉民营企业积案;对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

  省公安厅有关人士对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举措1】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犯罪线索,充分调查、审慎立案。对因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问题,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对待。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已经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解读】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与经营合作方产生经济纠纷。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一些民营企业因追逐企业利润率,可能导致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对此,公安机关要坚持审慎、负责的原则,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认真甄别,对单纯由于企业经营不规范引发的经济纠纷及轻微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应在法律框架内对相关企业进行教育、引导;对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民营企业,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立案,严禁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先采取拘留、扣押等措施,严禁先立案后取证。特别是对于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立案需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举措2】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在办理民营企业案件中,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严禁采取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对于案情重大,必须查封、扣押、冻结的,需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组织研究审批。

  【解读】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准确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与法人财产的界限,严禁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资产,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让企业在每一次执法活动、每一个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举措3】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高层次人才,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遇有民营企业的重大决策或者经营事项,在不妨碍侦查的前提下,涉案人员可以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或者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解读】为尽量减少因企业经营者羁押导致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法进行,在涉民营企业案件的侦办中,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有可能导致相关企业经营无法继续的,要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让人更为直观地感受法律的人性化、人权化导向。同时,为防止侦查办案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允许涉案人员在公安机关监督下履行一定的经营管理职责,或是将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另一法人或自然人进行经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举措4】严格规范对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严禁巧立名目、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解读】“四不两直”,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双随机、一公开”,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过落实上述两项规定,规范公安机关对民营企业的日常检查管理,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杜绝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等情况发生,确保不给民营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举措5】对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严格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首接首办”责任制,健全涉企信访受理登记、交办督办、告知反馈制度,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举报,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一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二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解读】针对民营企业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举报投诉,除按照《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外,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将采取一案双查制度,既要审查办案单位执法是否适当,又要审查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每一件投诉举报事项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