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快递服务才能愉快买买买 您有啥想法请直言

15.08.2017  06:35

  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延误或丢失、假签收、个人信息泄露……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务迅猛发展,在为消费者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近日,中消协从即日起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

  关于保价

  (一)《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议题:1.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2.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快递业务的经营风险?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议题:1.“贵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2.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关于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议题:1.快递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寄件人、快递公司、收件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收件人有无独立的请求权?2.对于未保价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3.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4.如何看待快递期限?对快递延误应如何赔偿?

  关于签收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议题:1.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2.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难于举证的问题?

  征集截止时间为8月22日。您可将对《征求意见稿》及消协所列重点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您认为还应提出的其他问题和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收),邮编:110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您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欢迎您踊跃参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贡献智慧!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记者张晓宁实习生赫明

消费者最关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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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 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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