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用户信息最高处罚10万 您看这样行不?

15.08.2017  08:06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 昨日,中消协联合包括辽宁省消协在内的各地消费者组织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消费者征集意见。

  迅猛发展的快递业务存在着如暴力分拣、私拆包裹、快递延误、快件损毁或丢失、假签收、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或是邮寄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辽宁省消费者协会收),邮编110031,请在信封上注明“快递暂行条例意见”。邮件和来信中请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关于保价

  意见稿: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问题:快递服务不同于邮政普通服务,它是纯市场经营行为。无论是否保价,快递企业都负有将快件安全、及时、完好送达的义务。在快递领域,让寄送人进行保价、购买保险是否会加重寄送人的责任,使快递企业减轻或逃避自身责任?是否应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使其自行承担快递业务的经营风险?

  关于贵重物品

  意见稿: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问题:贵重物品如何衡量?是指物品价值、珍贵程度还是何种标准?是否应对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设立起征点?

  关于赔偿

  意见稿: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问题:快递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寄件人、快递公司、收件人有哪些权利、义务?收件人有无独立的请求权?对于未保价的消费者,其快件丢失、损毁后,快递企业应如何进行赔偿?快递企业可否以格式条款形式限制赔偿额度为快递运费的几倍?这种做法是否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

  关于签收

  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问题:如何规范快递签收问题?快递代签时的法律责任?如何保证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的当面验收权利?是否应当先验货后签字?是否应当区分未验货签收和已验货签收?交付快件时,快递人员未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解决消费者对快件丢失、损毁、掉包难于举证的问题?

  关于快递运单

  问题:快递企业应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运单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防止消费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快件种类等信息泄露?快递电子运单是否应当印制格式条款具体内容,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索赔权?

   关于法律责任

  意见稿: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问题:上述行为除了进行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是否应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规定更好衔接?上述情形下是否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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