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最关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

30.08.2017  11:01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结果揭晓

  消费者最关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8月29日,中消协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结果揭晓,意见反馈最集中的是有关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比达到一成。

  征求意见期间,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收修改意见292条。围绕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多位消费者认为,如果快件在运输途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应强化企业赔偿责任,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而针对意见稿鼓励在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设置快件手机投递专门场所的条款,有消费者认为新建小区应尽快完善此类设施,同时,智能快递柜的提取码告知方式也应多考虑老年人的需求。

  关于保价,消费者认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增加消费者负担。

  关于延误赔偿,消费者建议“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消保委建议,“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典型案例

  快递摔碎“玉白菜”保价八千拒不赔

  消费者于2016年5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由上海快递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送达南宁后发现碎了,对方承认此事,但不同意赔偿。

  快件延误 鲜桃烂成泥 消费者理赔被拒

  2016年9月6日,消费者郭某通过快递公司发送猕猴桃50单250公斤,价值5000元,郭某支付了运费和保价费2000元,包装费250元。9月14日收件人收件时,发现装猕猴桃的箱子都已经湿透,并不断向箱外渗水,收件人拒收。郭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门卫拒签 扔下就走 快件丢失推责任

  辽宁消费者李女士网购一台小家电。由于当天无暇收快递,投递员将快件送至李单位门卫,门卫拒签收投递员坚持将快递放至门卫处。李女士到门卫处领取发现小家电已丢失。快递公司称快件由门卫代为签收,应由门卫负责。门卫则称从未代收过快件,也没有保管快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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