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护理费调整

23.11.2017  11:13

  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一级伤残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811元,二至四级每月2249元。

  通知明确,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811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249元。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811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249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人员护理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伤残职工只能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市(区)财政部门支付的伤残人员护理费其中的一种。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通知指出,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京) 作者:杨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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