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专项督查黄标车

30.09.2016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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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近日,沈阳市在强力推进燃煤锅炉整治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秸秆焚烧管控工作,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的通告》、《沈阳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9月29日,记者从市政府了解到,《沈阳市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发布,旨在全面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坚持政策引导,强化监管执法,实施奖励性政府补贴,有效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蓝天白云”的城市宜居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要提前淘汰黄标车

  《实施方案》确定的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原则是:

  1.属地管理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区、县(市)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黄标车淘汰工作。

  2.管好公务车与抓好本单位职工私家车相结合。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坚持管好自己的车、管好自己的人,既要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中黄标车淘汰工作,又要抓好本单位职工私家车中黄标车淘汰工作。

  3.政策引导与严管严限相结合。采取财政补贴、政策限制、宣传教育、严格管理等多项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实施依法、系统治理。

  《实施方案》提出,为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报废淘汰任务,我市确定:市级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黄标车,各区、县(市)政府党政机关(本级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黄标车,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淘汰完毕;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淘汰黄标车工作各司其职

  《实施方案》提出,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落实,扎实推进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厅

  牵头组织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黄标车辆淘汰工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于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属黄标车辆的统计和集中报废淘汰申报等工作。依据省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对各有关责任部门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督考核。

  (二)市委宣传部

  加大黄标车公示和淘汰工作新闻宣传力度,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分批公示黄标车车牌号码等信息;广泛宣传黄标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实施淘汰相关政策,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和淘汰黄标车的自觉性,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加强舆情监控,营造全民参与良好氛围。会同市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出租车、公交车显示屏、车管运管客管服务窗口、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检验站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

  (三)市环保局

  1.统计已发放黄标的车辆数量,及时更新黄标车管理和标志发放信息,通报市公安部门;与上级环保部门实时沟通,确认我市黄标车任务基数和完成进度。

  2.牵头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办事大厅的日常工作。

  3.依法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对机动车尾气污染实施有效监管。

  4.配合市公安部门开展黄标车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打击路面上行驶的“冒黑烟”车辆。

  (四)市公安局

  1.对全市黄标车进行梳理、分类和汇总,形成车辆明细表,确定全部黄标车归属等详细信息。按照车辆类别和归属关系,将淘汰黄标车明细表和相关数据等信息,及时通报至各区、县(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办、市国资委、中省直企业工委等责任地区和部门;在淘汰工作启动后,与有关地区和部门保持数据交互,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2.在黄标车禁行区域增设交通禁令标志和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将黄标车信息及时录入智能交通卡口系统。开展黄标车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并实施加强黄标车管控工作方案,对违法进入禁行区域的黄标车加大路面管控和查处力度。

  3.提供便捷的黄标车注销绿色通道。

  4.清理档案未注销但已实际灭失的车辆,依法集中办理车辆档案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及其他车辆,依据有关规定全部予以报废;开展全市废弃机动车辆清缴行动。

  5.会同市环保、交通部门对“冒黑烟”公交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执法。

  (五)市交通局

  1.强制营运黄标车退出营运市场;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黄标车辆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对违法车辆实施处罚。

  2.督导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出租车、客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3.严格核发《道路运输证》,对各类营运黄标车一律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办理年审。在企业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前,不予核发新的《道路运输证》;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但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4.淘汰全部营运黄标公交车辆。

  (六)市服务业委

  1.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指导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满足淘汰黄标车拆解需求。

  2.合理布局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向省商务厅争取增加新的回收企业。

  (七)市供销社

  组织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开展黄标车报废回收业务,实施全过程便民服务和免费委托代办业务,接受黄标车主委托全程代办车辆报废回收、档案注销和申领补贴等手续。

  (八)市城建局

  负责系统内全部黄标作业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九)市建委

  对全市建设工地的在用车辆加强梳理排查,禁止使用黄标车、“冒黑烟”车辆等高污染排放车辆。

  (十)市机关事务管理办

  负责组织市直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黄标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十一)市国资委

  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黄标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十二)中省直企业工委

  负责组织中、省直企业黄标车辆报废淘汰工作。

  (十三)市财政局

  配合做好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辆报废淘汰工作,加快办理国有车辆处置手续。

  (十四)各区、县(市)政府

  1.负责辖区党政机关(本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黄标车淘汰工作。

  2.根据本方案,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3.依据公安部门通报的淘汰车辆明细表,将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的黄标车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办理黄标车报废手续,动态掌握工作进度信息,与公安部门及时进行数据交互。

  4.对达到强制注销标准的失联车辆,组织力量进行追缴;已灭失无法追缴的,督促车辆所有人写出说明。按照“一车一档”标准,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市政府督考办联合市环保局、公安局,动态掌握、分析研判各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派出检查组到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之中。

  市政府发布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的通告

  11月6日起

  沈阳全天禁行黄标车

  9月2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旨在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加速淘汰黄标车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我市四环路环保绿标区内,全天禁止黄标车辆行驶。

  2016年10月26日至2016年11月5日,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所辖范围内,全天禁止黄标车辆行驶。

  自2016年11月6日起,在全市区域内,全天禁止黄标车辆行驶。

  二、自2016年10月15日起,禁止黄标车在我市区域内转移过户。

  三、自2016年10月15日起,对黄标车辆和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黄标车管理的通告内容中,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六、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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