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家庭用公积金可同时贷款买两套房

29.03.2016  17:45

  契税补贴、免除二手房交易税费、酒店式公寓享受普通住宅待遇……3月2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史无前例的优惠政策无疑将对去库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意见》指出,凡个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超过1%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贴。在沈阳市政府举办的房交会和异地房展会期间,对购买参展楼盘的住宅和非住宅给予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同时,房交会推出的“惠民楼盘”将给予购房人房价补贴、契税补贴和家装补贴等让利优惠。

  《意见》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指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手续的项目,购房人即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家庭为单位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申请贷款购买两套房。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即居民及其家庭首次申请贷款或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均视为首套房贷款申请,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提高为单方50万元、双方70万元、三方90万元。主借款人可与其父母或子女互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互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

  在降低二手住房交易税费方面,《意见》指出,二手住房转让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补。居民互换住房的,实行“零税费”政策,免收交易费、产权办证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补。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1年内先买房后卖房或先卖房后买房的,购买房产面积大于出售房产面积的,按面积差每平方米补贴50元。

  《意见》还指出,居民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用途项标明自住的,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为拓宽非住宅和住宅使用功能,《意见》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在大学生购房方面,《意见》支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对毕业未超过5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沈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最高贷款额度为单方60万元、双方80万元。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同时,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为方便购房人子女就学,《意见》指出,沈阳各地区要切实保障本区域内购房者子女就近入学权益,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实施“以居住时间为准”的入学政策,而以往的政策是“以落户时间为准”。

  另外,《意见》中还指出,对两地分居家庭在沈阳市购房安家的,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在沈阳市购房的农民工,子女可在沈阳市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并可在沈阳市参加中考。在沈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租赁住房,每人可以领取3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月800元,硕士每月400元,学士每月200元。

  据介绍,今年沈阳市商品房销售力争实现同比增长10%,库存去化周期控制在合理区间,房价运行保持基本平稳,利用2-3年时间使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达到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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