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新建小区不配幼儿园将不予审批

28.11.201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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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3年底,沈阳市共有各类幼儿园972所,但随着学前教育的快速发展,学位紧张、教育资源稀缺、经费投入不足、教师待遇普遍偏低等问题也随之而来。11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的《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进一步满足沈阳市学龄前儿童对学前教育的需求。对于配套规划建设住宅小区幼儿园,禁止虐待、体罚学龄前儿童等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建小区不配幼儿园 不予审批

  《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时,应根据规划条件,配套建设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住宅小区,规划不予审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住宅区幼儿园设置不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空置楼宇、校舍和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有限改建成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学龄前儿童

  《条例》明确,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乐,避免小学化倾向,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幼儿园教职工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幼儿园还应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