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晚报]省卫生计生委权威解答新计生条例13问

24.03.2016  09:59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婷婷报道3月23日上午,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就市民关心的婚假、产假及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等问题做了详细解读。

  一、我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答:我省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哪些生育情况不需要审批?

  答: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对于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

  三、怎样进行生育登记?

  答: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四、什么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答:1.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4.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相比,我省没有对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子女数进行限制,也没有对再婚前子女是否为合法生育子女进行限制,可保障每个再婚家庭至少可以生育一个感情孩。

  五、怎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取消鼓励晚婚的规定,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

  七、生育假是多少天?

  答: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60日,共计158天。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相关新闻

  2018年我省出生人口将达到峰值34万

  统计数据显示,推行计划生育的40多年来,我省累计少出生人口2400多万人,创造长达40年的“人口红利期”。

  2014年3月28日,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全省共有37480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并审批通过。

  统计部门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4年末全省总人口4391.4万人,出生人口28.5万人,出生率6.49‰;死亡人口27.4万人,死亡率6.23‰;人口自然增长1.1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26‰,结束了从2011年开始连续三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负增长的状态。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测算,辽宁省全面两孩政策目标人群为179.8万人,其中40岁以下占31%、40岁以上占69%。根据2015年辽宁省生育状况和生育意愿抽样调查,目标人群中有12.8%打算再要孩子、80.3%不打算再要孩子、6.9%还没想好。由此预测出可能增加的出生人口数量在23万-35万人之间,每年多出生人口4万人左右。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年出生人口数量将有所增加,辽宁省出生人口总体水平将比“十二五”期间有所提高,预计相对峰值在2018年达到34万人左右,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八、以后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答:今后是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三种情形:1.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3.子女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范围。

  九、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是否退还之前的奖励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待遇有何变化?

  答: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也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奖励。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按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十一、2016年1月1日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二、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吗?

  答: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流动人口,在生育前或生育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

  十三、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省再生育规定不一致,应执行哪一方的规定?

  答: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