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 餐馆收餐位费将被罚5000元

24.03.2016  12:33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月宏报道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从今年6月1日起实施,这就意味着6月1日以后,酒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收取消毒餐具费、指定婚庆公司等行为将受到处罚。《条例》中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昨日,记者走访了多家酒店、饭店发现,商家禁止自带酒水、收取消毒餐具费现象极为普遍。

  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的高德海鲜舫,饭店服务人员介绍说:“婚宴从888元到1088元不等,10个人一桌,每人餐位费2元,不让自带酒水,每桌赠送一箱啤酒,酒店婚庆3000元到6000元都有,不用酒店婚庆就交1500元场地费……

  在皇姑区宁山路附近的那家老院子,服务员表示“餐位费是哪家饭店都收的,我家是一楼1元,二楼2元”。

  不少消费者也对于饭店收取餐位费表示无所谓:“不少都是塑封好的餐具,饭店收就给呗。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表示,《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维权职责,消协部门维权职能更加具体,从法规层面上要求各市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消费者投诉期限缩短到5天,明确人民法院对消费纠纷调解书进行司法确认。

  唐少博说:“此次的《条例》也是对《消法》的一个具体补充。当消费者遇到酒店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根据《条例》罚款5000元,由工商部门责令更正,逾期不更正就罚款,对于多次收取,多次接到消费者举报,还会根据《消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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