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06.11.2018  16:41

  辽宁省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8﹞399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

  通知要求要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版),省级以下不得增补,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新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10%,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通知强调国家基本药物不纳入公立医院药占比计算范畴。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对于已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暂未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药品,我省将适时通过动态调整等方式及时挂网采购。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要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识,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也应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标注,确保医生优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