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驾驶人及时返回、驶离不罚款

08.02.2018  09:16

  通勤车可走专用车道;违停驾驶人及时返回、驶离不罚款;机动车办理牌照当日发放……

  昨日,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即将推出的“服务辽宁振兴发展,做最优营商环境建设先行者”十项举措。

  省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梁启洋介绍,不罚款并不等于不处罚,而且,未来处罚将会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违法行为的积累也将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一、设立重点企业“交管联络员

  解读:目前,大部分重点企业对道路交通各种业务需求很多,但没有一个固定的渠道直接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相关问题;同时由于没有及时获知企业需求,交警部门主动提供服务也不到位。

  二、通勤车可借用专用车道

  在不影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允许企事业单位的大中型通勤客车借用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

  解读:城市公交专用道是针对城市道路交通资源严重不足问题,保障城市公交车路权优先的一项措施,是集约高效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的需要,也是吸引、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和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许多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上下班通勤问题,采取自备或租赁大、中客车的方式,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因其线路固定、一次性载客多,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减少了对道路交通资源的占用,减轻了社会公共交通的压力。因此,决定“在不影响公交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允许企事业单位的通勤客车借用城市公交专用道通行”。

  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罚款但可能影响征信记录

  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教育、警告,不罚款。

  解读:针对以往民警在查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时认定不统一、存在地方差异、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对符合法律规定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且驾驶人当场改正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教育和警告,不罚款。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后果,且驾驶人当场改正的,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对于临时来本地的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号牌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由于不熟悉市区道路,误入单行线、禁行路线、禁止左(右)转弯、时间限行路线、车辆种类限行路线,经交通警察现场指出后当场改正的;

  2.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外的道路上或公交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消防队(站)、消防通道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外的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不妨碍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通行的;

  3.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不含60公里/小时),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4.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5.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的最低车速20%以下的;

  7.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

  8.未按规定粘贴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或者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毫米且影响号牌识认的;

  9.对驾驶载货汽车有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10.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提示:针对这种轻微违法不罚款的做法,部分驾驶人可能发生故意违法行为。省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梁启洋表示,不罚款并不等于不处罚,而且,未来处罚将会录入个人征信系统,违法行为的积累将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四、违停驾驶人及时返回、驶离不处罚

  在城区非主干路大力推行限时限位停车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回应群众停车需求。在交警采集违法停车信息或粘贴违停告知单时,驾驶人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不予罚款。

  解读:目前,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就是下班回家或出门办事,找不到停车的位置;特别是临时办事停车,好不容易找到一个位置停下,短时间内回来一看还被贴了罚单,等等。

  为此,交警部门在城区非主干路推行限时限位停车管理模式,即在城市交通流量较小的支路,在不堵塞正常交通特别是不影响消防、急救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规定停车时限、停车地点,以缓解群众的停车需求。

  对大中型物流、快递企业配送车辆作业时,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停车便利;同时加强调研,充分掌握大中型物流、快递企业配送车辆的停车需求,结合周边道路通行条件,合理施划物流配送专属停车位,方便配送车辆临时停放作业。

  在交警采集违法停车信息或粘贴违停告知单时,驾驶人回到现场并立即驶离的,不予罚款。

  五、交通违法申诉最快5天办结

  对发生在省内的电子抓拍交通违法有异议的,可以到发生地或机动车注册地的公安交警大队或支队提出申诉。公安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违法申诉后,对违法事实认定存在错误的,5日内办结;需要进一步调查的,15日内办结;存在疑难、复杂情形的,30日内办结。

  解读:以前,群众对电子抓拍记录有异议的,需要到抓拍地也就是违法发生地去申诉,往往存在信息不畅、电话不通、咨询无门、长时间无果等问题。

  为改变这一局面,交警部门进一步拓宽申诉渠道范围和定人、限时办理,也就是说,不仅在违法发生地,也可以在车辆注册地提出申诉。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申诉:证据照片中违法信息、车辆信息录入错误的;机动车基本信息与数据库登记内容不符的;驾驶人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档案编号等基本信息中有两项以上与数据库登记内容不符的;发生在机动车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或转移登记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交通违法被电子抓拍和交警现场重复处罚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违法停车行为被重复录入的;证据照片中违法行为与道路交通信号明显不一致的;有证据证明车辆被套牌或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状态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这项举措将在3月底前全面实施。

  六、推送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审验、换证提示服务

  在登记电话号码准确、畅通的前提下,为逾期未检验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逾期未审验、未换证的驾驶人推送提示短信,最大限度为群众提供及时贴心服务。

  解读:推出此项举措,交警部门将向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和逾期未审验、未换证的驾驶人推送提示短信,就是要及时提醒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一定要按时审证、换证,按时检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七、公开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信息

  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将全省城乡道路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相关设置信息全部公示,供广大交通参与者随时查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以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只有交通技术监控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电子警察”的点位,而且是在报纸上公布,如果过了一段时间再找就找不到了。这次公布固定交通技术监控设施,除了公布电子监控设置的位置和方向,还有检验单位、检验日期、有效期和设备功能(如闯红灯、非法变道、逆行、超速、违停等)。3月底,这些信息将统一在辽宁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资讯”栏目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辽宁公安交通安全微发布”(lnjjwfb)中予以公示。

  八、推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交通诱导服务

  利用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为全省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和所有通行辽宁省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提供高速公路路况、恶劣天气预警、交通管制及解除、交通安全提示等实时准确、优质高效的交通诱导服务。

  解读:近年来,辽宁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多发趋势明显,每年多达50次以上,特别是发生浓雾、团雾、大雪和路面严重结冰时,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警部门会视情采取限制车速、限制车型、间断放行和关闭收费站的交通管制措施。

  交警部门将在收到气象部门发出的气象预警和采取相关措施时,除通过媒体对外发布 外,还将 通过 手机 短信 平台(106573011035)提前向重点运输企业推送高速公路恶劣天气预警,以及实时路况、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提示等信息。同时,在征得经常通行我省的客运和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同意后,也向这些路过我省的客运和危化品运输车辆推送以上信息,以方便企业提前安排生产调度。

  九、全面推行办理机动车号牌当日发放

  今年6月底前,各市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和有条件的县级车管所、车管分所、二手车交易市场全面实行机动车号牌现场制作、当日发放,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理。

  解读:以往,绝大多数地方的机动车号牌都是集中统一制作发放,这个过程需要至少3天时间。也就是说,车主从车辆办理登记到能够取到车牌需要至少3天的时间,且需要两次往返车管所,如果选择邮寄,虽然不需要再去一趟车管所,但要支付一定的邮寄费用。

  十、提供不可解体超限运输高速公路通行保障服务

  对通行省内高速公路、符合条件的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企业需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和省内全程护送服务;对跨省运输的,积极协调做好交通保障服务。 解读:企业运输不可解体超限货物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时,由于受车辆和货物外形尺寸和重量的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较慢、占用两排以上车道,影响正常交通。企业特别希望交警部门提供不可解体超限运输高速公路通行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