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规:出租车绕道罚300元 拒载并客罚500元

01.03.2017  09:31

  3月1日起,《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辽宁省第一部专门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涵盖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和汽车租赁的地方性立法。

  《条例》中明确网约车发展定位和方向,改革巡游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制度以及鼓励合乘行为,还明确了我省出租车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从今日起,未取得客运出租车经营许可从事运营的“黑车”将被罚款5000元;出租车绕道罚300元;拒载罚500元;固定线路和异地营运的罚5000元;网约车巡游揽客罚5000元。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无偿、有期限

  对于传统巡游车,《条例》明确了经营权配置和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配置,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对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

  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新增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条例》还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承包、经营权租赁和委托管理等合同,鼓励、支持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对于出租车每月要交的管理费,《条例》中也规定了要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巡游车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

   黑车罚5000元,被抓两次以上罚2万元

  在《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出租车和网约车的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未取得客运出租车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车运营服务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车运营服务的;对于网约车,线上等级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的,都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