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01.03.2017  11:38

  3月1日起,《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将网约车纳入调整范围的客运出租汽车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同时也是全国第一部涵盖巡游车、网约车和汽车租赁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

  2月28日,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对这部《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积极支持网约车新业态规范发展  

  网约车现已成为百姓出行的一种重要交通方式,急需法律法规保障百姓出行安全。百姓在使用网约车过程中,时有叫车后网约车平台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发生。

  《条例》明确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如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动态监控,保证线上登记与线下实际提供车辆、驾驶员一致等。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等。

   增巡游车经营权无偿有期限  

  《条例》对巡游出租汽车即招手即停的出租车经营权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对此解释,就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配置,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而对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也同样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增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出租车违法行为有了统一处罚标准  

  《条例》统一了对客运出租车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客运出租汽车如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运营服务的;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有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万元罚款。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条例》,除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外,还会予以处罚。如,绕道行驶处300元罚款,拒载乘客或未经乘客同意确认招揽他人合乘处500元罚款,固定线路运营、异地运营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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