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巡游出租车经营权 将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

01.03.2017  14:33

  记者2月28日从省交通厅了解到,今日(3月1日)起,《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辽宁省第一部专门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涵盖巡游车、网约车、汽车租赁等三部分内容。

  网约车

  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

  《条例》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提供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和车辆,应当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和提高服务水平;应当加强网约和信息安全保护,依法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巡游车

  新增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

  《条例》明确了巡游车经营权配置和使用,体现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配置,择优确定经营者。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期限或者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学的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关于经营权转让问题,也同样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增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汽车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条例》规定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

   非法运营行为最高处罚2万元

  《条例》明确了对各种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其中,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违反同一项规定两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二万元罚款。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邱菊袁野制图

  编辑: zfw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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