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为由拒退货 违者最高罚五十万

13.03.2015  11:07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施行 -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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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施行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消保分局获悉,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该《处罚办法》填补了去年“3·15”新修订的《消法》的空白,对“7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收款消费”等内容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已拆封”等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等成为其中亮点,违者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

  亮点1

  “已拆封”等不能作为拒绝退货理由

  难点: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数据显示,新《消法》颁布实施一年来,接到消费者关于网购方面诉求992件,数量明显增加,其中经营者无故拒绝退货,或是以商品不完好为由拒绝退货,收到退回商品拒不退款等投诉内容表明了“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始终难以落地,消费者退货障碍重重。

  应对:“新 《消法》规定了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益保障范围,《处罚办法》则是对拒绝无理由退货的处罚作出限定。 ”消保分局负责人说。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 《处罚办法》,对商家故意拖延退货或无理拒绝等做法,作出了“360度无死角”的明确规定,列举了4种经营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情形:拒绝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不返还消费者支付价款。出现上述情形并超过15日的,经营者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