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打折等21种经营行为列为欺诈

13.03.2015  12:31

   本报讯   记者董翰博报道《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5日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应依法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却以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15日等行为,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办法》明确规定将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欺诈行为进行了归纳,无理由退货、预付消费和保护个人信息方面也被进一步细化。

  【无理由退货】商家不得以拆封为由拒退货

  “7天无理由退货”来自新《消法》的第25条规定。其中明确,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消费者发现,想要无理由退货并不容易,这个“后悔权”行使起来却有诸多限制:消费者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种商品不在享受“后悔权”之列;其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再者,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对此,《办法》专门做出限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预付消费】未提供服务要按有利消费者退款

  预收款方式消费很容易带来消费纠纷。近年来,辽宁省工商局及沈阳市工商局曾多次发布关于预付消费的维权案例及警示。《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办法》专门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如果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自约定期限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个人信息】经营者不能乱发商业信息

  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曾是新《消法》的一大亮点。《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正当、合法、必要原则,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处罚办法》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经营欺诈】21类经营行为涉嫌欺诈可要求3倍赔偿

  “最低价”、“清仓价”、“甩卖价”……这些不实的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得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不得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此外,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网购时评论里“猫腻”不少,甚至看起来很火爆的成交数量也可造假。《办法》针对此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否则将依《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此外,依照《办法》,21种行为被认为属于涉嫌欺诈行为。《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去年辽宁消协解决投诉3297件家电投诉居首

  去年,全省消协组织共解决消费者投诉3297件,涉案金额

  1517万元,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040万元。

  去年消费者投诉类型,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987件,占总投诉量的29.9%

  服装鞋帽类投诉505件,占总投诉量的15.3%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486件,占总投诉量的14.7%

  消费者最关注的四类维权问题

  1举证责任倒置

      2网购七日“后悔权”

      3 精神损害赔偿

  4欺诈行为退一赔三5最低500元赔偿额

截至上月沈阳市营商办解决企业诉求200件
  本报讯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董丽娜报道截止到Sy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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