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的解读

08.04.2015  22:10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不断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依法规范、引领和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新突破的重要任务。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意见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辽委办发〔2015〕3号)文件要求“围绕改善涉企执法环境,转变执法观念,推行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方式”;省委办公厅《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辽委办发〔2015〕9号)文件提出“严格执法行为,特别是涉企执法”。省人大常委会在《关于视察全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情况的报告》(辽人办函〔2015〕5号)文件中要求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措施汇总表的通知》(辽政办〔2015〕24号)明确要求在年底前完成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涉企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任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及无党派人士对政府工作建议的通知》(辽政办督〔2015〕5号)就落实省台盟、工商联有关激活企业发展活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意见中提出了工作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2014年下半年,针对企业反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行政执法检查过滥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工商联邀请部分企业家代表进行座谈,深入到部分企业实地听取意见,召开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座谈会,学习考察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西省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经验做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初稿),并于2015年1月下发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吸收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15年3月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机执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再次下发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二、《通知》对涉企行政执法都做出哪些规定?

  一是针对行政执法检查普遍存在的对同一企业或对企业同一事项多次重复检查,为落实《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第252号令)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有关要求,《通知》规定对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都必须事先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和本机关网站上公开,未经批准的不准开展。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一种经常性措施,是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不能因为有不规范的行政检查而放弃全部的检查手段。因此,《通知》也提出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是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 对企业行政执法推行便民利企的措施,普遍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要利用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术等信息服务;倡导“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对违法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这些措施要在执法制度建设和裁量权方面充分体现。

  三是针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通知》规定对企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都要依法对涉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根据财政部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省有关规定,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收费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关于对企业实施重大行政处罚有关较大数额的规定。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第275号令)规定,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其中,市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对企业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为较大数额,县、乡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较大数额标准分别由市、县政府规定。

   三、落实《通知》要求的主要举措是什么?

  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省政府今年将开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正确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情况。二是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三是省政府法制办今年将会同省工商联选择150家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省级执法监督联系点,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四是依据有关规定加大对涉企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水平。

  文件链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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