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清理行政执法“临时工”

09.04.2015  11:33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 张丽彬)“临时工惹祸”在我省的行政执法部门将不会出现。

昨日,辽宁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此外,我省还将实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实行备案制度,严格执法程序管理。

检查同一企业每年不得超一次

为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滥问题,今后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

对企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

针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问题,《通知》规定对企业收费实行清单管理。

辽宁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都要依法对涉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

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是一项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重要监督制度。

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其中,市政府、省政府所属部门对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为较大数额,县、乡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部门较大数额标准分别由市、县政府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我省将组织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同时也对人员进行清理,这能解决执法临时工、合同工等现象。

据了解,目前全省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16万左右,此次清理主要是针对各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

发现违法行为可投诉举报

通知》对企业行政执法的违法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等。

发现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民心网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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